折叠 编辑本段 国家机你协武雷煤命关的调查取证权
具帮攻吗初频可期群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对于立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通常情况下,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其他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能业务领域的调查取证权缩耐水士松般源元铁。
折叠 编辑本段 律师的调查取织轻劳政皇审证权
折叠 概念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质世快号职伤压市布进行调查、收集证支击用青联裂据。这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更浓货渐顺利执业的保障。
折叠 特点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工掉比农反的适变设具有法律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委托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折叠 意义
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建设 法治国家的需要,没有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展服向卫发自派站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意义,它的完善不仅有利于保障辩护类帝律师的实体性权利,有利于维品上吃龙名混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准阳觉基宁量杀门它还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有利于 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折叠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世势申请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青微国考调查取证的,凭 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 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民检后杂积始学有标表季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证希按你煤皇世超立、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军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育染顺标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 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都地思白染绍七液深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基记前题领冲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果秋土完好道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席冲。
折叠 编辑本段 调查火春齐取证的原则
折叠 围绕委托人主张的权利进行住方销请弱政的原则
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原、被告双方严调烟话坚场飞含海存在争议的事实,而要解决争议,必须靠证据证明。只有调查取证围绕着争议事实进来迅紧练行,由此取得的证据与争议事实模达露脱粒史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有证明力。否则,即属于无用证据。
折叠 客观、及时原则
由于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应当是客观的。作为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论物证、 书证或人证,都不能将虚万衣增讨承造息构的事实和推测、假设后得出的言论写成材料当成证据。为此阳斯士激谁广计色原足岁,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啊众秋溶,一定要注意收集、调取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客观关联的证据。
折叠 合法、细致原则
(1)合春另环法,是指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律重杀九素练眼师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具有 证明力的前提。违法收集常调绍针看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杆量可收集证据合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啊黄案安着日乎松首先,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 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调查函》或《律师调查专用证明》,并讲明来意额某沙氧,同时必须告诉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其次, 调查笔录应当记明:被调查友列压岁房负世岩单鱼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调查人姓名、性问鸡坏包际保办别、年龄、所在律师事务所;调查的年、月、日,调查的地点;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最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再次,复制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交由主管人员核实并加盖其单位公章:注明、年、月、日;并附调查人(代理律师)的证争初齐盟杨明。最后,向 证人调查取证可,不得采用威胁、诱骗、 刑讯等非法手段进行。
(2)细致,是指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细致认真,不能马虎行事,要收集或者提取到与证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各种证据。如,当证人回答询因写下通粒或茶仍问的内容含糊不清时,代理专高倒察况且领看么律师应当明察细问,问出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内容,并作简单、明了的记录。调查和提取物证时,应以原物为主;如果提取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取复制品;对有可能发生变质、毁灭的物证,应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对书证也应收集和提取原件;提交给法庭时,先交复印件, 法庭审判时再提交该书证的原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