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檀扒爷

个人破产制度,绝不是“老赖的免死金牌”。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据官方口径解读,此文件的的发布,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此前10月9日,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在浙江温州宣判,当时的报道下方有人留言:延续千年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就此结束。

事实真的如此?并不是。

今年8月26日,深圳已经通过了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并拟于明年 3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详细翻看浙江与深圳的个人破产法规后,我们发现市面上“个人破产制度将纵容老赖”的说法其实是一种肤浅的误读。

恰恰相反,个人破产相关法规的出台,反而会有助于消解金融风险,达成“去杠杆”的顶层设计,更加能在目前境况下,有效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

浙江与深圳,中国的两大民营经济的桥头堡,自然应该先行先试,做第一个吃螃蟹的区域。

什么是个人破产?

允许个人破产,允许承认彻底失败。

首先,想起老赖这个词,我想大家基本没有什么好印象,比如设局吸收公众存款,然后自己花天酒地,故意不还。

而事实上,以上这些词准确来讲,形容的是诈骗犯,他们的最终归宿是监狱,“个人破产”四个字与他们一点关系没有。

这里真正要讨论的对象,是因为生意受不可抗力而失败,身背巨债,确实没有可能偿还的个人。

注意,以上这个标准谁来判断?人民法院。

翻看浙江与深圳已经公布的条例细则,我们都发现了相似的流程: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公告调查,最终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浙江公布的“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中,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欠钱的)发起。

而深圳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第九条中,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借钱的)发起,什么意思?

简单来讲,债权人第一次有了对抗欠钱不还的武器。比如A借予B,100万元,为期一年,结果B到期未还,那么理论上讲,A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将B破产。

目前来看,深圳明年三月将要施行的“个人破产条例”,非常类似于新加坡等国家的成功经验,而浙江现在公布的试行条例,也大概率会加入这一条。

其实从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来讲,如果排除故意欠钱不还的情况后,早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实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解脱。

看到这里有读者朋友一定会讲,所谓欠债还钱中,还有父债子偿这一条,但其实所谓的父债子偿,在现实生活中的可操作性很低。

一来偿债时间大大拉长,连续十几二十年的“盯梢”成本其实很高,二来在目前现行法律中,父子在成年后分属两个不同的独立经济个体,其实严格来讲,只能用传统道德来约束。

所以,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就是为了破局这个死循环,因为从公平的角度来讲,债权人其实在出借金钱的时候,其实有义务考察债务人未来的偿债能力,并承担一定的债务违约风险的。

以上,其实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绝不是为了解决那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它其实还有着一定的顶层考虑。

个人破产制度的顶层设计

金融机构谨慎放贷,倒逼社会整体“降杠杆”。

上面我们说到了债权人在放贷时同样也有监管的责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放贷会尽到有限调查与评估的责任,并且在出现债务违约之后,也有相应的抵押物作为风险控制的标的。

但各路民间借贷与新兴金融机构呢?不用问大家也知道,近年来如雨后春笋一般冒出来的地上\地下金融机构,打的招牌都是无抵押贷款。

实际上这类贷款可能从一开始就知道债务人未来的偿债能力不足,但还是发放了贷款,这会造成什么?于金融机构来说,或直接对接催贷机构,或直接将这些债务打包出去,层层分包已经形成一条新的产业链。

怎么样,聪明的读者已经察觉到:这不就是次贷危机那味儿吗?

当然,2008年的次贷危机的源头是房贷,而目前来看,我国内的消费主义正在抬头,其实明的暗的消费贷的份额早已不能忽视。

如果说过度膨胀的房贷是房间里的大象,那么过度膨胀的消费贷就是粮仓里的老鼠,两者看似体积不同,但发起疯来,后果同样严重。

那么以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可以有效切断债务违约的多米乐骨牌效应,当放贷的风险上升,金融机构有两条路可以走,要么提高利率,要么就此收手。

那么民间利率提高之后,实际上也是在反向筛选债务人的需求,那么过度膨胀的消费端就能得到遏制,而这些热钱将会流去哪里?当然是实体经济。

我们看到,目前国内在个人破产制度上跑得最快的两个区域是浙江与深圳,为什么?

这两个地方,几乎就是中国民营经济的桥头堡。

据公开资料统计,浙江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超过了65%,基本年年中国企业500强评选,浙江上榜的民营企业数量总是全国第一。

而深圳呢?在今年十月评选出的深圳500强企业中,有422家都是民营企业,占比超84%。

当然,一个省一个市,两者没有可比性,但这里并不是拿浙江与深圳相比,而是说这基本是中国民营经济最活跃的两个地区。

这两个地区的先行先试,将为全国其他省市趟出一条明路。

诚然年初疫情之后,部分民营企业受伤严重,此次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不但是探索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经之路,也是为未来的万众创新,留下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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