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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部署开展物业管理行业专项整治

25项违法违规行为在查处之列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1年08月04日        版次:01    作者: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刘洁、通讯员岳建轩报道:8月3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2021年广东省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开展物业管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

  《方案》要求,通过开展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增强企业服务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切实解决物业管理行业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热点难点问题,集中处理一批群众意见大、信访投诉多、涉黑涉恶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方案》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摸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依法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各方合法权益。

  《方案》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深入开展自查,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建立健全工作台账,落实闭环管理。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重点整治本辖区内存在的普遍问题和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剖析原因,提出相应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着力从制度上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行为,尤其要结合民法典颁布实施、加强物业党建、推进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健全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 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6项)

  未将物业服务事项、负责人员、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投诉电话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未按规定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擅自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直接或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未按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未按规定积极配合业主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法依规用于物业维修等。

  

  ◆ 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9项)

  

  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

  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扰乱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秩序,引起物业管理纠纷;

  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未按规定配置或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物业服务用房位置的;

  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教育、养老服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

  未按规定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

  违规向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业主交付房屋的;

  不及时申报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违规出售、出租停车位(车库)等其他行为。

  

  ◆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违法违规行为 (10项)

  

  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存在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等情况;

  业主委员会选举或改选存在争议,选聘或改聘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纠纷,半年以上未得到有效解决;

  业主委员会存在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议行为;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布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业主委员会挪用、骗取、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或私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未及时中止其委员职务;

  业主委员会未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或采取暴力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制清退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届满后,未及时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等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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