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李媛)在多数人的概念里,夫妻当事人如果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后,法院一般会先进行调节,调节不成在财产和抚养权分割无异议后,法院就准予离婚。然而,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的出现让离婚案件有了新的变化,部分濒临破裂的婚姻被挽救。

  记者今天(8月8日)从陕西省高院获悉,位于铜川市的宜君法院五里镇法庭于近日发出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办案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给一对年轻的80后夫妻双方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当事人双方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若双方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见,即可到该院家事案件调解室签署协议书或者申请撤诉。

  80后夫妻因琐事闹离婚 法院调查双方无原则错误

  五里镇法庭受理的这起离婚案件,当事人为一对年轻的80后夫妻,分别是王某和卢某。两人于2007年12月相识后自由恋爱,2009年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8月生育一女。这一家三口本应该过着幸福的生活,然而却一点小事走到离婚这一步。原来,原告称被告经常夜不归宿,毫无家庭观念,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和丈夫的责任,且两人经常互不理睬,长期处于冷战状态。这种情况让原告感到他们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遂向法院起诉结束这段婚姻并请求婚生女由其抚养。

  经过办案法官深入了解之后发现,夫妻双方均没有原则性过错,主要矛盾在于彼此之间的沟通少,不信任。办案法官苦口婆心地奉劝他们能够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相互理解与支持,希望双方能用耐心和真心去温暖家人,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勿忘初心,勿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经过长时间的思想疏导,原被告自愿先冷静三个月,于是法庭决定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丹凤县庾岭法庭发出全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早在今年7月4日,丹凤县法院庾岭法庭发出该法庭的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这也是公开报道的陕西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法官尊重当事人意愿在预立案登记后给予双方三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家住丹凤县蔡川镇的原告周某和被告冀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长子,2011年生育次子。原告称被告曾经多次无理由离家出走不尽一个母亲和妻子的责任,导致无法共同生活,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两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庭进行立案登记后,在未正式立案受理前,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并无大的矛盾,经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疏导工作,原、被告自愿先冷静三个月,法庭决定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试点效果:家事法庭调解和好比率耀州区80%、渭城区78%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并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从去年5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18个中级、基层法院试点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探索建立家事案件冷静期、心理测评干预、案后跟踪回访制度,创新预防化解家庭矛盾机制。在最高法确定咸阳、铜川、西安、志丹四地法院试点的基础上,陕西确定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2个基层法院作为省试点法院。

  根据一段时间的尝试,各试点法院家事审判改革探索均取得显著成效,耀州区法院家事法庭调解和好的比率达80%,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调撤率达78%,意味着在这两个法院,多数来诉讼离婚的小两口都和好如初,多数家庭纠纷都得到了解决。

  记者还了解到,陕西省大部分试点法院都建立了专门的家事审判组织机构。耀州区法院成立了家事法庭,蒲城县人民法院依托少年审判法庭开展家事审判,其余试点法院均设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配备的家事审判庭(合议庭)成员都有过婚姻经历,并善于做群众工作,而且合议庭中至少要有一名女性法官或人民陪审员。另外,在陕西省全面推行的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存在问题:机制运作不畅 部分法官主动性不高

  “随着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树业介绍,目前各试点法院进一步加强了与公安、司法、妇联、老龄委、基层社区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有效化解家事矛盾纠纷的社会合力。但是,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运作仍然不畅。虽然部分试点法院筹建了家事调解委员会,选聘了家事调解员,但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度并不高。

  从法官角度看,投身家事审判的动力仍显不足。耀州区法院院长李斌说:“法院内部长期以来认为家事案件技术含量低,导致部分法官不愿长期从事家事审判工作。同时,由于冷静期、判后回访等制度会带来额外工作量,一些法官对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延伸阅读: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冷静期限内,双方均应保持镇静和理智,三思而后行,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冷静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冷静期满前7日内,双方可根据有关情况向法院申请适当延长。冷静期限内,若双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见,也可到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签署协议书或者申请撤回起诉。

  何时应该适用“离婚冷静期”?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实符合上述情形、达到了准予离婚条件,就没必要再浪费司法资源去设立“冷静期”。

  设立“冷静期”有无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里所说的“调解”,其实就是离婚“冷静期”的雏形。

  其他地区试行如何?

  在广州中山市,所有的离婚案件在开庭前必须进行调解,调解形式不限,可当庭调解、可电话调解。调解成功的,当庭出具调解协议;调解不能当即成功的,给予一个月的冷静期(或和解期)。在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在离婚判决中引入了“冷静期”,在已进入“冷静期”的67起离婚案件中,成功挽回了27个濒临破碎的婚姻家庭。在河南,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一些基层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尝试实行3至6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