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的一作!为了一篇4.6分的SCI文章署名,学生把老师告上法庭!

还我的一作!为了一篇4.6分的SCI文章署名,学生把老师告上法庭!
2019年01月05日 16:05 弗雷赛斯-free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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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是所有科研者都会碰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虽然案例是按文章的贡献程度来排名,但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都是默认由导师来最后定夺排名的,课题的负责人往往是第一作者,导师是通讯作者。

而有些时候,导师并不是那种大导而是年轻导师,那ta自己都没有“资格”做通讯作者(也有少数导师自己除了通讯还要和学生抢一作....真是....),那就会出现和学生“抢”一作的局面,而当下,一作文章数量是提现一个人科研能力的重要衡量标准,所以此时师生之间的茅盾就会凸显!大部分学生选择忍气吞声,因为在校时毕业答辩都卡在老师手上,也有今天说到的案例:毕业后来个回马枪!

就在1月3日,32岁(典型的年轻导师)的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副研究员李啸(化名)被自己的学生告上了法庭!

事情起源于2015年6月欧洲化学出版协会旗下ChemCatChem杂志(IF=4.67)发表的一篇英语论文。在该论文中,李啸是第一作者,他当时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刘毅(化名)是第二作者。

刘毅认为,李啸利用自己实验得出的数据撰写成稿,成为论文第一作者,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于是,他将李啸告上法庭,希望法院认定自己是论文的第一作者。

▲ChemCatChem杂志封面 受访者供图

2018年5月,一审败诉后,原告刘毅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17日,此案二审开庭,当庭未宣判

▲该案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庭审

原告学生:实验一开始未受导师重视

刘毅称,2010年,他入读中国科学院大学。两年后,他完成了基础课程学习,学分已达到硕博连读要求。

2012年8月,获得导师认可且通过学校面试后,刘毅以研究生的身份到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开展课题研究。

2013年左右,自己受到相关文献的启发,希望采用生物学上仿生学的思路,通过制备钙锰氧化物与碳材料的复合材料作为阳极催化材料应用于电解水,并设计了实验模型。

一开始,实验未得到导师赵军(化名)的支持;当年8月,赵军曾要求他放弃进一步探索,否则“另请高明”。而对于此事,赵军说,自己不想就此事发声,“他(刘毅)想怎么着都随便。”

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官网显示,2013年8月,李啸进入该院,任助理研究员。李啸曾在国际知名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30余篇。

进入该院一个月后,李啸开始担任刘毅的第二指导老师。

刘毅称,赵军虽是其导师,但实际上李啸对其指导较多。他称,李啸同样不支持他的实验,并建议他专注其他研究。

“经过多次实验,一直到2014年4月,实验才取得突破,发现在掺杂钙元素以后二氧化锰纳米线的催化转化频率高于二氧化锰纳米线。”刘毅说。

实验成功后,刘毅、李啸等人曾申请发明专利。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发现,该申请于2015年4月17日提交。发明人署名中,刘毅排第一,李啸排第二。

▲发明专利请求书 受访者供图

2015年6月1日,由李啸执笔的论文在ChemCatChem上公开发表。论文第一作者为李啸,刘毅为第二作者。

▲该论文发表时的署名

后因多种原因,刘毅被转为硕士研究生。2015年7月,刘毅毕业离校。但两年后,他将李啸告上法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该案一审判决书(部分) 受访者供图

为何时隔两年起诉指导老师?

刘毅认为,化学领域科学论文的撰写,是基于实验模型的设计和实施,并结合实施过程中获得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数据,从而展开讨论,并得出实验结论的总结性文章;因此,作为实验的设计者、最主要的实施者和实验现象记录者、数据采集者、论文撰写参与者,自己应当成为论文第一作者,或与李啸并列成为第一作者。

刘毅称,“由于学生在科研活动中所创作的作品都会提交给老师审阅,老师拥有侵占学生作品署名权的职务便利。”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的贡献已得以体现

2018年5月21日,该案一审宣判:刘毅败诉。

▲该案一审判决书(部分) 受访者供图

一审时,刘毅诉称,李啸曾向其索要实验数据,并承诺“实验都是你做的,数据也都是你的,但你没写过科学论文,第一篇论文由我来执笔,会署你为第一作者”。他称,自己念及李啸确实对其科研有过一定程度的建议,且当时认为李啸为人尚可,遂将实验数据通过优盘拷贝给李啸。论文发表后,刘毅署名第二作者。

李啸称,刘毅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在其指导下开展实验,实验数据由院方所有,并由该院所属的低碳中心师生共享,并非此项目专用。

刘毅的导师赵军出庭作证时称,在该论文中,刘毅的贡献在于实验部分;其第二导师李啸参与提炼论文中心论点,设计实验,撰写了论文的大部分内容;论文的署名顺序经讨论决定,投稿前曾发给每个作者审阅,刘毅未对署名顺序提出异议。李啸持同样观点。

对此,刘毅并不认同。在投稿前,得知自己仅为第二作者后,他曾分别向赵军、李啸等人提出了异议。

刘毅称,他曾向法院提供了一段他与李啸的通话录音。通话中,李啸告诉刘毅,赵军等要做论文的通讯作者,自己不可能再当第三个通讯作者,所以让刘毅在这篇论文中“牺牲一下”。(关键)

刘毅的录音共20分35秒,有刘毅所称上述内容。录音开始,有拨通电话的嘟嘟声;结束时,刘毅称,改天再约,对方挂断电话。

刘毅称,他将录音材料递交给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材料清单中登记了这段录音。但在判决文书中,录音内容未体现。

▲法院材料清单中显示有电话录音

针对刘毅的此说法,李啸说,刘毅提供的材料非常片面,是被截取的。

判决文书等材料显示,在李啸2014年7月发给其他作者的论文初稿中,李啸和刘毅的名字右上角都被标注有“1”(就是共同一作?)。

刘毅认为,这应视为是对自己与李啸作为共同第一作者的标识。在之后正式投稿的版本中,此一标注被删去。

法院称,对于这样的标注,理解存在歧义,无法认定该标注系表明两位作者同为第一作者,还是两位作者系同一单位,此事论文尚未定稿,应以修订后的稿件为准。

▲该案一审判决书(部分) 受访者供图

因在申请发明专利时,自己被署名为第一发明人,刘毅据此认定,其对涉案论文贡献比李啸更大。

但法院认为,发明创造和作品创作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智力活动,对于与发明创造有关的论文,发明人和论文的作者可以分属不同的主体。只有从事了作品的创作活动,对作品的创作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才能成为作者。刘毅是涉案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并不能由此推定其是涉案论文的第一作者。刘毅所称,涉案论文中部分图表、公式、文字是其表达,但涉案论文已将其列为共同作者,其对涉案论文的贡献已得以体现。

法院认为,李啸作为涉案论文的主要撰写者,承担了主要的作品创作工作,该论文体现了李啸的独创性表达,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其作为第一作者并无不当。

▲该案一审判决书(部分)

刘毅表示,根据自己本来的规划,博士毕业后将继续在相关领域进行科研,但目前,他在与其所学专业相关领域进行创业。(此役之后,恐怕没有老师敢要了哎...)

被自己的学生告了,李啸说,“学生告老师,老师赢了又如何。他(刘毅)毕业两三年,把所有责任推给老师。我们是弱势群体,学生打一下,又不能还手。”

论文署名原则

第一作者

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此作者不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第一作者通常是论文工作的主要完成人,这一点当无异议第一作者也是论文的主要执笔者,但第一作者也不是唯一的,近年来,在各顶级学术刊物上,共同第一作者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也并非偶然现象。

通讯作者

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设置通讯作者,其原本目的是为了方便读者和论文作者联络,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通讯作者的好处是能和外界建立更广泛的联系,一些杂志会约你申稿,写综述。

我们国家当下的情况是,非常看重第一作者,很多职称论文的要求明确要求作为第一作者完成论文,所以第一作者的地位远远高于通讯作者,在一些科研领域,科研成果的也只承认第一作者的贡献,这是国情决定的,因此,作者们无论是写作毕业论文还是职称论文,都需要下大力做科研,真真正正的为论文去思考去学习,而不是随便搞两篇粗制滥造的论文蒙混过关。

事实上,在互联网上检索相关话题,类似求助、询问、吐槽乃至控诉都不少见。从常识来说,自然是作者是谁就署谁,这本不构成问题。麻烦的是,一篇论文背后,是一种学术生态,也是一个权力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学生与导师的博弈能力显然是不对等的,学生在校期间,诸多关键环节都卡在导师手里。那么论文署名,很多时候就是这种权力结构的纸面演绎,署名次序,与酒宴中的论资排辈类似。因此怎么署名,变成了学生与导师之间彼此试探、互压筹码的结果,争议也多由此而起。

平心而论,在前文所引的具体案例中,未必就必然存在着类似的学术压迫。以具体案例为切入口,也不妨跳出这个案例,看一看学术环境的整体水面,是否淹没了一些常识与公理?

本文整理自:红星新闻、澎湃新闻、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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