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限會員訪問

|主題九:拘提24小時限制與任意同行|

尤伯祥律師:
差就差在24小時的部分。我講一個案例給你聽,我以前有辦過一個案子,接手的時候已經是二審要上三審,後來又發回來,是一個海巡署的案件,被告在聲押庭的時候主張被非法逮捕,律師也幫他主張非法逮捕,但是都沒有用,他其實在送到聲押庭以前已經在警局這邊問了48小時,問了48小時之後再移到地檢署被檢察官問了2個小時之後當庭逮捕然後聲押。

他在聲押庭之前就已經被實質上受限制72小時了,偵查階段的律師犯了一個很嚴重的錯誤,他讓這種任意同行的狀況持續下去,所以24小時的法定限制一直不起算。

賴彌鼎律師:
所以剛才尤律師所回答的區別在哪裏,如果用拘票的話就是拘捕,拘捕開始就24小時計算了,如果警方問了10幾小時然後再複訊,可能就壓縮了檢察官的時間,所以他說你跟我一起走,那就變成任意同行而不是拘捕了,也就沒有24小時計算,那在調查站問再久都不會納入拘捕時間。

所以檢察官為什麼問一問會對當事人說你同意複訊對不對,只要同意複訊到時候他說當場逮捕羈押,聲請羈押就要到天亮了。所以就像尤律師說的,因為拘捕有24小時期限計算啦,24小時對警方來說來不及處理,所以他們要爭取處理的時間越長越好,這也是他們的技巧。

尤伯祥律師:
在我的那個情況,我也沒有逼迫警方拘提我的當事人,因為反正已經筆錄做完了,暫時也沒有移送,所以最後一定會去地檢署,那差別只在24小時。

重點在於他進入偵查庭之前,有沒有做到充分的休息,所以當下我的判斷就是有得到充分的休息是最重要,我已經確認筆錄做完了,那第二天早上要移地檢署,到地檢署那邊如果說檢察官遲遲不開庭,我可能就會跟檢察官講說我人要帶走了,我要逼你開庭,但是後來是檢察官在那天早上的將近中午的時候把他提出去了,後來人進去之後就當庭逮捕,逮捕以後當天晚上就押起來了。

(請加入並登入本會會員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