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相继出台多个通知、措施和公告,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仍有人隐瞒疫情、有人散布谣言、有人哄抬物价、有人不配合治疗、甚至还有人暴力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预防措施等,这些行为都触犯了法律法规。对这些社会关注度高、舆情反响强烈的违法行为,小编对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给各位看官敲个警钟。
一、瞒报、不报疫情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当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形式极其严峻,但仍部分单位和个人瞒报自身与疫情有关信息,致使疫情扩散,给疫情的防控造成了极大地困扰,瞒报人需承担瞒报疫情的法律责任。例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过程中对瞒报疫情,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需承担行政责任如警告、罚款、拘留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疫情防控期间,因瞒报疫情信息,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瞒报人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行政责任。疫情期间,单位和个人违反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瞒报疫情,甚至在公共场所活动,导致病原体传播的,有关部门可给与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疫情期间,瞒报疫情,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构成《刑法》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过失导致病原体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制造、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过程中,一些民众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社会影响恶劣,此种造谣传谣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加强舆情监测、舆情分析和风险评估,对恶意造谣生事、传谣者,迅速依法严肃查处。
(一)民事责任。以疫情为契机,侮辱特定群体、散布谣言侵犯公民个人或者法人的名誉,侵权者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若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泄漏个人信息,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行政责任。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1、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及第105条第2款,可能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承担刑事责任。2、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3、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可能涉嫌构成侮辱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疫情期间,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发改委、省医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进行明确认定。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哄抬价格依法查处。
(一)民事责任。一些不法商人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价格,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要承担退还货款或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行政责任。对于故意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全省疫情防控大局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那些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在内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在疫情后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225条规定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四、拒绝配合管控治疗、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在隔离期间擅自逃离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人员存在拒绝配合管控治疗、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在隔离期间擅自逃离的违法行为,可能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如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拒绝隔离治疗,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民事赔偿。若感染者不幸死亡、残疾,还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二)行政责任。新冠肺疑似病人、隔离者有义务按照法律、政府决定或命令等接受隔离治疗,不擅自外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规定场所。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关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1、如果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照《刑法》333条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存在或疑似存在病毒感染症状,不配合隔离治疗或者擅自逃离管控,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最高可判处死刑。3、如果患者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疑似存在病毒感染症状,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预防、控制疫情措施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在防控疫情期间,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二)刑事责任。在防控疫情期间,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277条规定,可能涉嫌妨碍公务罪,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若是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治疫情的相关措施,伤害工作人员人身身体的,根据《刑法》234条,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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