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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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侵犯到农民利益怎么办?创为拆迁律师在身边

2015-12-31 12:20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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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的眼里含着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诗人的这两句诗歌写得朴实平易,却有着惊天动地的撼人力量。诗人对于土地之爱,已经表达得淋漓尽致。每当我读到这首诗歌,就会想起中华大地上金黄的土地、绿油油的麦田。土地历来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实生活中,土地不仅是农民的收入来源、就业渠道,更是农民的全部保障和退路,一旦失去土地又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农民就可能成为没有根基的柳絮。目前,征地拆迁、农村房屋拆迁已经成为农村矛盾的主要来源,遇到征地拆迁侵犯到农民利益怎么办?遇到[违法拆除]怎么办?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创为拆迁律师在您身边,为您保驾护航。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认为:征地拆迁、房屋拆迁矛盾重重,核心问题还是“利益”,归根结底是因为利益关系没有理顺。几万块钱从农民手中征走,上百万卖给开发商,如此 拆迁补偿实在令人寒心;失掉了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也不能获得一份安稳的工作,这般拆迁安置实在无法接受,暴力征地就可能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征地拆迁

一、农村 征地拆迁补偿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

2、 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

3、 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

4、 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或足够的补偿,农民安置形式过于简单,一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予以安置,或者一次性补偿一定的费用,就业和养老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受到很大影响。

二、关于征地拆迁、农村征地补偿,国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集体所有,(除有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或者归集体所有。在我们国家,任何公民个人和单位对土地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使用权,但使用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比如可以把土地依法转包、出租获取收益等。

农村征地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农村征地拆迁侵犯到农民利益怎么办?

在北京有一家创为律师事务所,组建了创为征拆全国律师团,多年来始终秉承“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执业理念,创为全国征拆律师团队凭借高效、默契的团队协作,经过调查取证、明确重点、制定方案、全力出击等办案环节,迄今共代理征地拆迁案件千余起,结案率都在九成以上。业务范围遍布几乎所有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每一次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都选择了站在拆迁弱势群体一方,迎接挑战,恪尽职守,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正当的权利,争取较多的拆迁补偿,让老百姓体会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尊严。

创为征拆全国律师团认为:农村征地拆迁、 农村房屋拆迁应把保护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被征地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遭遇补偿不公平法律问题,切记一定要坚持自己的正当权益,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您可以随时与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全国征拆律师团联系,创为拆迁律师在您身边,会利用正当的法律程序为您争取合理补偿!(创为拆迁律师)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98-5616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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