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0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106号),涉及来宾市兴宾区滨珍宝特产综合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蓝月亮洗衣液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市监处字〔2021〕6号 | 来宾市兴宾区滨珍宝特产综合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蓝月亮洗衣液案 | 来宾市兴宾区滨珍宝特产综合经营部 | 程昭艳 | 来宾市人民医院于2021年1月19日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外招标采购一批元旦春节慰问品,当事人通过竞标获得了蓝月亮洗衣液等商品的供货权,并于2021年1月19日签订了《商品供货合同》,约定当事人以每瓶30元的价格向该院供货2812瓶规格为3kg/瓶的蓝月亮洗衣液,2021年2月1日该院和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确定另增加该院劳务派遣员工春节慰问品蓝月亮洗衣液323瓶,共计蓝月亮洗衣液3135瓶。上述蓝月亮洗衣液是当事人从微信号为wxid-ngmmlfx0xlrsXX,地区为广西南宁,名称为“蓝月亮洗衣液一手渠道”的微信网友处购进,当事人于2021年2月4日收到对方提供的上述洗衣液,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洗衣液不是合法取得。当事人向来宾市人民医院销售假冒“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3135瓶,单价30元/瓶,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94050元 (3135瓶×30元=9405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蓝月亮洗衣液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没收我局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2998瓶; 3.处以违法经营额0.6倍的罚款,计56430元。 | 尚未履行2021.4.28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 六十日内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