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两则 案例一 案例一:2017年9月,榕城区环保局联合东阳街道办事处、东阳派出所对蔡某某经营的五金厂进行检查。该厂清洗过程产生的清洗废水没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清洗废水通过地面水沟排出厂外。执法人员在排水沟取水样。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水样检测情况为:pH超标、总铜、总镍、总铬达标,总锌超172倍。该五金厂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榕城区环保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人。 案例分析: 1.涉及罪名:污染环境罪。 2.本案构成犯罪特征: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3.触犯法律法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 案例二 榕城区环保局于2017年6月对某厂进行检查。调查发现该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榕城区环保局对该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23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厂超6个月没有及时缴纳处罚罚款,最终缴纳罚款和滞纳金总数人民币肆万陆仟元(¥46000.00元)整(包括加处滞纳金贰万叁仟元(¥23000.00元)整)。 案例分析: 1.案由: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本案构成要素: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3.违反法律法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编辑:Wen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