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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18-11-02 16:27:37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

什么是借贷wo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什么是借贷?wo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对“借贷”这一概念的范围,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理解并不一致。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而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 合同纠纷均属于借贷。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wo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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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企业借贷?wo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wo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企业高管是否可以对外借贷wo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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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wo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挪用公司资金;wo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wo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wo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企业借贷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wo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wo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企业借贷合同无效后利息如何计算?wo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当地同期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计算。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率的,借款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借款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借款,在合同约定的利息之外,同时约定了其他合理费用的,应予保护,但总额一般也应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wo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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