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名律师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农村合同纠纷常见的案例类型都有哪些?文章当中也提供了两个案例给大家参考,一个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例,一个是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希望大家看了之后对农村合同纠纷有更多的了解。
农村合同纠纷
《农村常见合同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内容简介
为了适应农民朋友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我国主要涉农法律制度,有效避免和解决农村法律纠纷的实际需要而精心组织策划的。采用案例分析的形式,选取发生在农民朋友身边的真实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农民朋友解析我国涉农法律制度。内容涉及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农村常见合同法律案件类型有:农民工维权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农村宅基地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农业承包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农村邻里纠纷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农村常见合同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农村常见婚姻法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农村常见继承法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农村常见刑事犯罪案例分析、农村常见道路交通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农村常见治安法律问题案例分析等。
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
【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农村合同纠纷
案例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樊某与顾某于2003年10月1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樊某将座落于建设镇镇南路、在镇村镇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建筑面积为339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幢,以人民币20万元卖给顾某;如单方违约,承担违约金2万元;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嗣后,樊某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介绍下,又以27万元将同一幢住宅楼卖给了韩某、童某。顾某以樊某毁约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樊某赔偿损失两万元。
对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该房屋的建房所用土地为集体土地,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是转让,所以房屋买卖应认定为无效。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双倍返还,造成损失的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樊某一物二卖,樊某应对第一次买卖合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承担顾某为订立履行该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樊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
1、出售房屋的主体并非法律所限制的对象。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本条规定看,法律禁止的是农村村民申请建两处住宅,并没有限定农村住房转让的主体资格。《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条规定有两方面的法律含义,一是禁止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的范围是指农业土地改变用途为非农业,这是国家保护耕地的需要;二是原来就是非农土地的出让、转让或出租的,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农用地(包括农村房屋、农民宅基地)可以出让、转让或出租。
2、农村房屋的业主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农户经批准取得的建房用地是依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取得的,具有生存意义的权利。虽然土地性质是集体的,但经批准确定给农户使用后,集体对这部分土地非经法定程序已无权处分,农民对该土地已经取得了长期使用的权利,不但农户自己可以使用,其子女也可以通过继承继续使用。房随地走,如遇房屋拆迁,它也不会因土地属性为集体所有而改变补偿费的收益主体,土地补偿费仍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因此,农村房屋的业主处分自己的房产既不损害国家利益,也不损害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其对自己的房产拥有独立的处分权。
文章中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了农村合同纠纷常见的案例都有哪些,相信大家在名律师的讲解下也知道更多关于农村合同纠纷的知识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