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6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判决被告单位、被告依法支付草原恢复费用、草原生产价值损失、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损失、鉴定费共计36.9797万元,(已履行),判令被告单位、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已履行)。本案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并且已全部履行。
本案系一起非法采矿引起的破坏草场案件,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二人在未依法办理采矿证及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大肆采挖建筑用砂料,破坏乌拉特中旗及乌拉特后旗草牧场140余亩。我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发现,被告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已导致草场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为维护我市生态环境,恢复被破坏的草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除追究被告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对破坏草场进行补植复绿。经认真分析研判,我院认为该案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后依法请示层报上级院获批。
本案是我市检察机关首次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我院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注重调取、固定证据,如利用无人机拍摄被破坏草原全貌,为举证质证作好充分准备;同时,依法委托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勘查规划院就被告非法采砂占用草原造成生态破坏的情况进行评估鉴定。另一方面注重沟通协调,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请示,并于庭审前组织召开法检两院刑附民案件研讨会,就案件管辖、诉讼请求确定、赔偿程序等方面作深入交流探讨,为下一步顺利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在教育震慑不法行为,让破坏环境者付出代价,同时希望通过本案让更多的人意识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坚持保护为先、绿色发展,让公益诉讼护航生态环境治理,实现社会、法律、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