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企业为了应对经营困难而采取了自救措施,其中不乏通过集体协商签署集体合同等方式来降低劳动者薪酬的。 那么,这样的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呢?有人认为,企业不能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降低劳动者工资,不能以集体合同来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对此我们持相反意见,我们认为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署的集体合同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工资的调整方式 工资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 在实践中,劳动者和企业约定工资的主要方式有以下三种:1.固定工资;2.基本工资+绩效奖金;3.按企业的工资制度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多种多样,有些会设定一个基本工资,在此基础上考虑总体工龄、在本企业工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等多种因素,还规定了工资的调整机制。 在这三种工资约定方式下,如果企业要降低劳动者工资,那么第一种工资约定的方式就比较死板,缺乏弹性;对于第二种方式,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或劳动者表现不佳,绩效奖金自然也就没有了,这本身就是劳动合同的约定,除非企业要降低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对于第三种方式,一般企业的工资制度就规定了工资的调整制度,按工资的调整制度执行即可。 劳动者的工资不是一成不变的,正常情况下会随着企业的发展及劳动者技能的提升而有所提升。如果企业提升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一般不会有意见,如果要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自然会有反对意见。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该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在法律有如此规定的情况下,企业要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依法应当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而且还要用书面形式。那么能否通过集体协商来变更劳动者的工资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2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我国《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该办法第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我国通过集体协商也可以对工资进行调整,而且该调整对企业和劳动者都是有约束力的。 可见我国劳动者工资调整主要有两种方式,劳动合同的调整和集体合同的调整,两者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 和用人单位相比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而劳动者组织起来,成立工会,就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2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提出的是提高工资的要求,协商的是工资的提高机制。 既然是工资调整机制,除了调高工资,也有可能是调低工资。企业的经营不可能一帆风顺,我国《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可见在确定工资水平时,单位的经济效益是主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在企业发展良好、经济效益好的时候,集体协商可以谈工资的提高机制。而在用人单位陷于困境时,为了首先确保生存,双方也可以协商工资的下调机制以共渡难关。 我国《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该条规定里的工资 “调整幅度”,正常理解下就应当既包含向上调整、也包含向下调整。 我国《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17条也规定:“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有些地方条例中对此也有规定,比如《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年度严重亏损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物价、政府工资指导线等原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可见,工资集体协商是职工和企业都可以发起的。企业集体协商可以调高工资水平,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调低工资水平,而且这样的调整是针对全体员工的。 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集体合同能否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还涉及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两者的效力问题。 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该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也做了类似的规定,该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该法第5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该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都明确了集体合同如果有效,那么对企业和劳动者都是有约束力的。 对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都明确了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那么反过来,集体合同调低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该怎么处理呢?我国的劳动法律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的缺陷。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能否理解为只要劳动者主张适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就不适用了呢?我们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司法解释,应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集体合同签署在前,劳动合同签署在后,集体合同的待遇高于劳动合同的约定,那么根据前述《劳动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主张适用集体合同的约定,那么就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约定。如果劳动合同的约定高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者主张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就应当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 如果劳动合同签订在前,集体合同签订在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主张适用集体合同的约定当然没有问题。 如果签订在后的集体合同调低了签订在前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集体合同是否有效呢? 我们认为这又要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是整体调低了劳动者的薪酬,而且企业有特定理由的,那就应当是有效的。如集体合同约定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体员工降薪20%,降薪后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执行。我们认为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因为这一集体协商的结果针对的是整体,而且是为了企业的生存,如果不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企业有可能就倒闭了,受损的更是劳动者。 这种集体合同从长远角度也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如果企业都不存在了,劳动者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 第二种情况,如果集体合同只是降低了某个特定员工的工资,比如将张某的工资从15000元降为5000元,我们认为这种集体合同对张某是无效的。 集体合同协商的应是整个企业的工资调整机制,而不是借集体的名义降低某个特定员工的工资。 在以集体合同为名针对个人的情况下,劳动者显然有权选择劳动合同的约定。 现在由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为数不少的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其中一些企业选择了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来降薪,以渡过难关。人社部发[2020]8号文也指出:“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沪高法[2020]203号文第六条指出:“对于用人单位通过法定程序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的、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作为审裁依据。” 可见上海法院也认可了在疫情期间,通过集体协商降低劳动者工资的效力。 我们认为,不仅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而是在其他任何时候,只要企业经营客观上陷入困难,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来降低员工整体工资水平都是有效的,集体协商工资的调整机制本来就可能是调高也可能是调低,虽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调高工资水平是大多数情况,但也不能排除调低水平这一少数情况。 当然,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不能使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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