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州事业单位考试考点解析: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案例介绍】
案例一:一天晚上,某乙出来遛狗,见某甲不顺眼,故意松开狗绳唆使狗扑咬某甲,某甲遂拿起一木棒,将狗腿打断,则某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例二:一天晚上,某乙钻入某甲被窝,意欲强奸,某甲不从,奋力反抗。在反抗中某乙头部被碰晕倒在地,某甲趁机取两段麻绳将某乙的手、脚捆住。后某乙醒来对某甲破口大骂,某甲惊慌中将某乙勒死。某甲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则某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例三:一天晚上,某甲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某乙。某乙把刀逼向某甲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某甲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某乙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某甲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某乙挥去,某乙应声倒下。某甲立即向派出所投案。经查验,某乙死亡,则某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知识剖析】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准确把握以上三个案例,有效应对考试中该考点的出题,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剖析:
1. 何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子华有话说:正当防卫,是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的一项重要事由。因其将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故在认定时有诸多条件限制。具体而言,包括:
①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②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④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案例一中,某甲针对某乙唆使狗咬人这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其实施的防卫行为造成了狗腿被打断(某乙的财产受到损害),未超过必要限度,故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2. 何为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子华有话说:防卫过当的认定要把握两个原则:
①明显超过而非一般超过必要限度;
②造成重大损害而非一般损害。
案例二中,某甲针对某乙的强奸行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捆绑手脚的行为,有效地制止了犯罪的发生,此时某甲将某乙勒死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不法侵害已经中断,某甲的行为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事后防卫,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
3. 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子华有话说:特殊正当防卫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②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
③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
案例三中,某甲针对某乙持刀抢劫这一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虽造成了某乙死亡,但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不负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真题演练】
1. 甲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人正盗窃工厂仓库中的生产器材,便上前阻拦,窃贼掏出匕首刺向甲,搏斗中,窃贼被甲用力推倒在地,头撞在被盗器材的铁角上当场死亡。甲的行为是( )。
A. 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B. 过失致人死亡,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C.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 间接故意杀人,但由于甲是为了保护他入的利益,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2. 某日,韦某被杜某打了一顿,韦某回家后找了他的两个朋友商量对杜某进行报复。次日,韦某带上他的两个朋友将杜某打成重伤。韦某的行为是( )。
A. 正当防卫 B. 防卫过当 C. 过失伤害 D. 故意伤害
3. 某农村少妇只身居家,深夜12时,一男子闯入其家中,以暴力相威胁欲行强奸,少妇口头答应,男子正做准备,她从炕头上抓起一把剪刀,反身猛刺男子胸腹部两下,致男子死亡。少妇捅死男子的行为属于( )。
A. 防卫过当 B. 正当防卫 C. 故意杀人 D. 故意伤害致死
【参考答案】
A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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