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真的是普遍现象么?
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国各地二三线城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房屋变新了,道路变宽了,水变清了,绿化增加了,基础设施完善了,群众的居住质量提高了。大量的城市拆迁,不仅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加快了旧城改造的步伐,也保证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但是,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城市扩张,城市拆迁涉及面越来越广,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越来越多,拆迁问题愈发凸显,笔者认为,城市拆迁应该是政府、城市、动迁户三方利益的共赢。但是,各地发生的拆迁事件让人不禁心生担忧,拆迁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主要问题之一,如不妥善解决好,必将影响到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最终将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真的是普遍现象么?难道真像群众所说的开发商有什么“黑后台”?还是某些人充当了“保护伞”?在这种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的现象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
小编就现阶段城市拆迁工作谈谈浅薄认识,籍此与城市拆迁工作者共同探讨。
首先我们看一个身边的真实案例:
举报人:黑龙江省海伦市宣传部小区居民于淑范,女1960年出生
举报事项:举报海伦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鹏、审判员李桂林渎职、滥用职权
2002年于女士与海伦市委宣传部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海伦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鹏,审判员李桂林利用职务之便变造、伪造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一事,多次向海伦市人民法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诉(已查实),可海伦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鹏又多次向上级法院进行谎报,瞒报。此时至今没有任何处理结果也不给书面答复。
海伦市委宣传部诉于淑范爱人吕亚东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不应予以调节,可海伦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鹏、审判员李桂林在明知开发商(市委宣传部)在拆迁时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在没有开发“五证”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私利,官商勾结违法调节,后经多方调查当事人拿到了宣传部违法书面证据同时向海伦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在法院副院长刘鹏干涉下,为了个人的利益和名誉拒绝再审。
2003年,吕亚东突然接到了执行通知,方得知该案已经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可当事人并没有接到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之规定“调解书未送达前一方反悔,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该调解书至今未给当事人送达,所以本案的民事调解书并未生效,强制执行程序违法,并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
经查阅卷宗得知发现调解书“送达回证”是法院副院长刘鹏、审判员李桂林二人伪造的、变造的,是用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涂改的,从而用违法的手段使没有生效的调解书“送达回证”生效并合法化。
综上所述,举报人认为刘鹏、李桂林二人均为法官,无视法律、滥用职权、懂法之人,做出违法之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职务犯罪,官商勾结,为了个人的利益和名誉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举报人请求上级监督机关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法律的尊严、请依法查处二人的违法行为,并给于书面答复。
现阶段城市拆迁问题及困难是如何产生的呢,小编总结如下:
一、工作主体和行为不够规范。
拆迁不应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过程,而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交易过程。目前拆迁工作多为简单的行政过程,未能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城市拆迁工作的法律、法规要求操作,存在工作主体和行为不规范的地方。在城市拆迁工作中,拆迁主管部门角色错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拆迁办与拆迁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往往以政府行为代替市场行为,成立临时指挥部,直接介入拆迁活动。以政府红头文件的形式定制补偿标准,造成至今仍有许多遗留问题没有解决,程序不够规范,往往造成拆迁工作被动。
二、补偿标准不够统一
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也不是以市场价格为补偿依据。目前政府未制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基本上是一个工程一个标准,不同地段标准不一,相同地段标准也不统一,室内外装修了的与未进行任何装修的同等结构房屋的补偿一个样。
三、补偿安置不能及时到位。从近几年的拆迁情况来看,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异地安置不能落实的情况时有发生。个人补偿金多数已到位,但被拆迁单位没有领齐补偿款。
四、安置方式较单一。
目前的拆迁基本上是采取“买断式”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办法,由于动迁户本身在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上是弱势,政府又没有指导性措施,一些无业动迁户自谋职业能力较差,往往“坐吃山空”,成为新的困难群体。就业能力较差的群众,因子女上学、生病就医等原因,补偿已所剩无几,生活十分困难。
五、遗留问题较多。
在以往的拆迁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有许多遗留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给当前拆迁工作带来了很大阻力。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审批冻结了几年,动迁户建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不少群众住在危房中;有些群众建房原来已经交了土地出让金,但国土部门发的土地证上却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性质,现在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评估时无法准确评估土地地价,难以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有一些动迁户,当时协议中明确约定新建房屋免交各种规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只交工本费,但是在实际办理过程中由于部门间协调没有到位,经常的相互推委、踢皮球,真正要把证办下来却是千难万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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