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起诉后未交诉讼费是否中断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案 例
乙方拖欠甲方款项逾期未还,甲方起诉乙方,法院已立案受理。后考虑到乙方为自然人,财产可能已经转移,且案件标的大,案件受理费达上百万,胜诉几率也不是非常大,甲方认为诉讼成本过高,恐无法执行到位,故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问:在此情况下,案件诉讼时效是否已经中断?
争 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诉讼材料副本法院是否已经送到对方当事人来判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起诉后未交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如后续法院不再送达相关材料给被告,则未达到“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中断诉讼时效后果,因未缴纳诉讼费,也不属于积极“提起诉讼”的行为,权利人怠于主张权利,不能中断诉讼时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提起诉讼行为不论是否缴费,及法院是否送达相关材料给相关当事人,均属于“提起诉讼”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应属中断。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起诉即中断诉讼时效有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根据上述规定,提起诉讼可中断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而非缴纳案件受理费之日。上述规定并未区分是否缴纳诉讼费来判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可见不管是否缴纳诉讼费,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诉讼时效即应中断。
2、 中断诉讼时效不应以主张权利意思表示是否到达相关当事人为准。
诉讼时效制度为促使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而设置,故而容易使人产生债权人须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才能中断诉讼时效的错觉。实际上依法依理,提起诉讼或仲裁,也属于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要求债权人不怠于主张自身权利的要义。故而只要债权人提起了诉讼或仲裁,不管法院、仲裁机构是否向相关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均应中断诉讼时效。
3、 起诉即中断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
诉讼时效制度属于效率价值在法律体系中的表现。法律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兼顾效率,故而对怠于主张权利的债权人不保护其胜诉权。但归根结底,公平正义价值重于效率价值。故而对效率的要求,在形式上、法律要求上不宜太过苛求。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表明其主张过自身权利,不宜以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才算作主张权利,且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是法院是否受理案件的判断因素;更不宜以法院是否送达诉讼材料给债务人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主张权利。当事人确实无力缴纳诉讼费、或者诉讼费高、起诉时机并不合适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如认定诉讼时效未中断,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反而纵容债务人躲避清偿债务的不诚信行为。
最 高 法 观 点
祁文宏、曾凡惠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316号民事裁定书采用第二种观点。
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阐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上述两案南岸区法院确认收到诉状的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因此,即使程体明的起诉最终因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律 师 介 绍
黄洁玲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洁玲律师在保险、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建筑房地产、法律顾问、行政诉讼等领域法律事务方面实践经验丰富。黄洁玲律师办案责任心强,认真细致,逻辑严谨,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忠于委托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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