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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律师:从几则电信诈骗案判决看法院对主从犯的认定倾向

原标题:电信诈骗律师:从几则电信诈骗案判决看法院对主从犯的认定倾向

饶为为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诈骗类案件的辩护工作。 ——力求在诈骗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案例一:(2019)粤0106刑初1792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祥伙同“阿发”(另案处理)等人实施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苏某祥负责租赁房屋存放、维护及管理语音网关机、路由器等用于实施电信诈骗活动的设备,“阿发”等人通过远程控制的方式利用上述设备对外群拨或群发诈骗电话、短信。2019年4月份,被告人苏某祥租住本市天河区石牌村凤凰大街二巷4号某房,存放、维护及管理上述设备。2019年6月份中,被告人苏某祥纠集被告人张某军、陈刚(另案处理)租住本市天河区员村街道程界村三多北大街1号某房,存放、维护及管理上述设备。2019年4月至6月间,同案人刘某、林某、郑某、汤某(均另案处理)租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阳光大厦某房等处,由被告人苏某祥提供上述设备并传授使用方法,刘某、林某、郑某、汤某东维护及管理上述设备。被告人苏某祥、“阿飞”等人通过实施电信诈骗活动,骗得以下被害人的钱款:一、2019年4月24日至27日,“阿飞”等人冒充“北京市工商银行”、“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及“北京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被害人马某实施电信诈骗,骗得其人民币34815元;二、2019年5月1日,林某、刘某、郑某及汤某东等人冒充“公检法”办案,对被害人柏某实施电信诈骗,骗得其人民币123985.5元;三、2019年6月30日,“阿飞”等人冒充“武汉市通讯管理局”,对被害人吕某实施电信诈骗,骗得其人民币10000元;四、2019年6月30日,“阿飞”等人冒充“北京市公安局”,对被害人姚某实施电信诈骗,骗得其人民币33000元。2019年7月2日民警在本市天河区员村街道程界村三多北大街1号某房抓获被告人苏某祥、张某军,现场缴获网关机、路由器、手机SIM卡一批等作案工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祥、张某军伙同他人多次电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祥、张某军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苏某祥、张某军受雇请参与诈骗犯罪的一个环节,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苏某祥在本案中作用重于被告人张某军,量刑时予以区别考量。

案例二:(2020)闽0627刑初79号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至2010年4月间,陈隽鑫(另案处理)在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长安大厦四楼设置诈骗窝点,安装中国台湾地区运营商的网络电话,并组建“行政组”、“秘书组”、“控台组”等组别,组织包括被告人张先妹、王艳及马益民、张琴(均已判刑)等人在内的人员针对中国台湾地区不特定男性拨打诈骗电话,配合中国台湾地区诈骗团伙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该诈骗团伙由“秘书组”秘书假冒中国台湾地区年轻女子,随机拨打台湾地区电话,以台湾地区男性为聊天对象,以台湾地区酒店小姐的虚假身份与对方聊天谈感情,建立所谓“男女朋友”关系,待时机成熟后再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骗取钱款。如被害人要求与秘书见面,秘书们则“下单”给“行政组”人员,由“行政组”人员联系“控台组”,由“控台组”人员安排台湾地区诈骗团伙成员以“秘书”的身份并根据之前“秘书”与被害人聊天时获取的信息进一步诱骗被害人到指定的中国台湾地区酒店“消费”或者以其他各种理由直接骗取被害人钱款,后中国台湾地区诈骗团伙再按预定比例分赃给中国大陆地区诈骗团伙。被告人张先妹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王艳于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参与诈骗,均受雇在该诈骗窝点担任“秘书组”秘书,专门针对中国台湾地区不特定男性拨打诈骗电话。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先妹、王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中国大陆地区利用显示中国台湾地区电话号码的网络电话,随机拨打台湾地区的电话号码,针对不特定男性以假意交友的方法实施电信诈骗,其中被告人张先妹、王艳分别参与诈骗人民币2.036万元、8144元,数额均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先妹、王艳在共同犯罪中均受他人雇佣和支配,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案例三:(2020)浙0191刑初20号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底,被告人夏泽虎向张波提议,通过将银行卡、U盾和手机卡提供给从事电信诈骗或网络赌博的上家用于资金结算和通讯,待有大额资金到账后即通过银行卡挂失来侵吞到账资金以获利,并约定好分成比例,被告人张波表示同意。后张波向夏泽虎提供了以任某、张某、谢某等人身份证明开设并统一设置好密码的银行卡、U盾和手机卡,张波还根据夏泽虎要求通过微信银行公众号绑定了这些银行卡来实时掌握资金变动情况。夏泽虎后联系了上家将任某在内的两套银行卡出售。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波通过公众号发现任某办理的农业银行卡有大量资金到账,随即通知了夏泽虎,后因任某银行卡被冻结而取款未果。经查,被害人陈某1因被他人诈骗,有17780元转入任某的农业银行卡账户。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波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夏泽虎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夏泽虎赔偿被害人陈某11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泽虎、张波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仍提供收集的他人银行卡用于诈骗资金的流转并意图截留侵占他人诈骗所得款项,参与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泽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波积极退赃,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波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属从犯。

案例四:(2020)皖0402刑初21号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蒋家林在合肥市包河区政务大厅外做“黄牛”,有一个30多岁福建口音的男子(身份不明)委托其以1200元一个办理银行对公账户,蒋家林便在合肥市寻找财务公司以700元左右一个帮该男子办理对公账户。对公账户办好后,蒋家林用其捡到的“辛其柱”身份证,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对公账户邮寄到该男子指定地点,蒋家林非法获利20000余元。

2019年3月份,杨某通过“百合网”征婚平台,认识了一个名为“柯金豪”(身份不明)的男子,该男子谎称可帮助杨某通过网络彩票平台赚钱,杨某信以为真,自2019年3月9日至3月13日杨某共计被诈骗405010元,其中405000元被转入蒋家林办理的合肥广滨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家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帮助办理银行对公账户,致被害人钱款被电信诈骗团伙骗取,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蒋家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案例五:(2019)粤0113刑初2299号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底开始,陈祥麒(另处理)与被告人陈建恺在福建省龙岩市合谋为诈骗团伙洗钱,后以陈祥麒为首,与被告人陈玮合谋收购微信、支付宝二维码,雇请被告人陈祥福负责部分转账操作及取款,雇请被告人黄伟雄取款,与被告人尚玉国合谋收购作案银行卡。2019年1月14日至3月13日间,陈祥麒提供手机、电脑、银行卡u盾、pos机等工具,由被告人陈建恺在龙岩市多个酒店内通过QQ与上线诈骗人员取得联络,随时联系被告人陈玮提供不同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再将上述微信、支付宝二维码及银行卡发送给上线诈骗人员,在上线诈骗人员骗取成功后,被告人陈建恺与陈祥福将诈骗款项通过网银转账至其持有的其他银行账户,再由被告人陈建恺操作第三方厦门触信科技有限公司交易平台转入后转出,最终流入陈祥麒、陈玮等户名的银行账户,再由被告人陈祥福、黄伟雄持银行卡到ATM取款后交付给陈祥麒。据统计,该团伙涉及ATM机取现金额为人民币260多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恺、陈祥福、陈玮、黄伟雄、尚玉国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对其等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建恺、陈祥福、陈玮、黄伟雄、尚玉国受他人指使,参与诈骗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对五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案例六:(2020)新4003刑初1号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余震洋为倒卖银行卡获利,明知被告人陈艳飞前期为其提供的一张银行卡已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5张银行卡,并陆续从陈艳飞、徐某等人处收购20余张银行卡倒卖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个人从中获利1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陈艳飞明知其向余震洋提供的银行卡已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仍然又为其提供了5张银行卡并从中获利800元,至案发共有被诈骗的金额30,002元人民币被转入余震洋倒卖的银行卡内。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震洋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人民币30,00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艳飞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予以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人民币16,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余震洋、陈艳飞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余震洋、陈艳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减轻、从轻处罚。

案例七:(2020)冀0636刑初10号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10月份,被告人孙亚辉伙同被告人师晓同、郭顺龙在保定市天鹅中路33号容大商务中心328室,冒充冀中医疗慢性病康福中心工作人员王某2,通过打电话方式诱骗被害人交纳百分之十的手续费或个人所得税后能获得医疗补贴,并以赠送药品为由,通过圆通快递代收手续费或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分别骗取李某12720元、曹某1150元、罗某1852元、张某11440元、熊某11955元、李某21503元、马某11255元、唐某1705元、付某2113元,总计诈骗金额1569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亚辉伙同被告人郭顺龙、师晓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三被告人孙亚辉、郭顺龙、师晓同的供述可知,在实施诈骗前,是被告人郭顺龙向其他两名被告人提出冒充冀中医疗补助工作人员,以给老年人补助医药费的名义骗取手续费的想法,在诈骗实行过程中郭顺龙又通过打电话哄骗被害人将百分之十的手续费或者个人所得税交给快递人员。被告人孙亚辉在诈骗过程中负责提供客户资源及收发快递,在收取诈骗款后负责向被告人郭顺龙与师晓同分成。被告人师晓同在诈骗过程中仅负责与被害人电话取得联系,告知对方邮寄冀中医疗补助申请表来报销医疗补贴,其并不是诈骗的起意者,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案例八:苏0303刑初24号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底,被告人羊某某与李某某(已起诉)经预谋后,合伙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由李某某在网上购买QQ号,被告人羊某某将该QQ号(QQ号码为31×××85,昵称为“某”)在“某”APP上注册并发布虚假招嫖信息,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发布虚假招嫖信息。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码供被告人羊某某、李某某收取诈骗所得。

2019年6月28日,朱某看到招嫖信息后添加该QQ号为好友,被告人羊某某、李某某冒充卖淫方向朱某招嫖,以“嫖资”、“人身保证金”的名义陆续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0776元,并使用被告人谢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款,以“健康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5000元,并使用梁某某(已提起公诉)的微信二维码收取。被告人谢某某收到上述10776元并扣除15%的好处费后,将上述资金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上,通过支付宝返还给被告人李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李某某、谢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羊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事实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羊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案例九:(2020)闽0627刑初8号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0年4月,陈隽鑫(另案处理)在厦门市湖里区长安大厦设置诈骗窝点,安装可显示中国台湾地区电话号码的网络电话,设置“行政组”、“秘书组”等组别,组织被告人王雅云、被告人张芳琴、被告人王彩霞以及马益民(已判刑)、蒋少玲(已判刑)等人在内的人员通过网络电话随机拨打中国台湾地区电话,针对不特定男性以假意交友的方法实施电信诈骗。该诈骗团伙具体诈骗方式是:由秘书组成员假冒中国台湾地区年轻女子,随机拨打台湾地区电话,以台湾男性为聊天对象,以酒店女员工等虚假身份与对方聊天谈感情,建立所谓“男女朋友”关系,待时机成熟后再以需要业绩或者家人生病需要用钱等理由向被害人骗取钱款。如被害人要求见面,“秘书”则“下单”给“行政组”人员,由“行政组”人员联系“控台组”,由“控台组”安排台湾地区的公关小姐以“秘书”之前与被害人聊天时的身份并根据聊天时获取的信息进一步诱骗被害人到指定的中国台湾地区酒店“消费”或者以其他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后中国台湾地区诈骗团伙再按事先的约定分赃给中国大陆地区诈骗团伙。被告人王雅云于2008年3月参与诈骗,担任“秘书组”成员,负责拨打诈骗电话,于2008年6月至2009年7月担任秘书组主任,负责管理和培训“秘书”,并根据“秘书”业绩领取抽成和奖金;被告人张芳琴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参与诈骗,被告人王彩霞于2008年10月至2008年11月参与诈骗,均担任“秘书组”成员,负责拨打诈骗电话。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雅云、张芳琴、王彩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共同配合中国台湾地区诈骗团伙,参与通过网络电话针对中国台湾地区不特定男性实施诈骗活动,王雅云诈骗数额342.4552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张芳琴诈骗数额10.383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王彩霞诈骗数额1.425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王雅云、张芳琴、王彩霞受雇参与实施电信诈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王雅云、张芳琴予以减轻处罚,对王彩霞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十:鲁0181刑初703号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4月,被告人罗斌、王定彪、陆宣游等人通过被告人高勇强与实施诈骗的人员取得联系,由被告人罗斌等人将诈骗所得钱款变现。2018年5月17日10时许,他人冒充华通集团一方代表,以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为由,先与山东科芯电子有限公司出纳人员于某某互加为QQ聊天软件好友,再冒用董事长李某某的QQ号码,安排于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480000元(以下币种同),后又以向其他公司借款为由,安排于某某向其转账670000元。实施诈骗人员通过被告人高勇强联系上被告人罗斌、陆宣游等人,将该诈骗所得1150000元赃款转入被告人罗斌等人事先购买好的银行卡中,再由被告人王定彪、黎青应、陆精取、“阿丘”(身份未确定)在明知系诈骗所得情况下,将1150000元赃款通过“桃花岛”等赌博平台转入转出进行洗钱。“桃花岛”等赌博平台扣除相应点数后,被告人王定彪、黎青应、陆精取、“阿丘”等人再将赃款自平台中转入事先准备好的个人银行卡内,并提现。被告人罗斌、王定彪、陆宣游、陆精取、黎青应等在扣除各自提成即违法所得之后,将剩余现金90万余元经被告人高勇强之手转交给实施诈骗人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斌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积极协助取款,在整个诈骗流水线中起到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斌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定彪、陆宣游、黎青应、高勇强等人在诈骗流水线作业中确实属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且各被告人之间获利多少、作用大小亦有所区别,故被告人王定彪、陆宣游、黎青应、高勇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定彪、陆宣游、黎青应、高勇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陆精取亦非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在诈骗流水线作业中确实属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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