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的引入
婚姻,如同两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有人称之为“婚姻合伙”,其意义在于是由夫妻两个合伙人基于爱情共同组建,对这个“婚姻合伙”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生活方式。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此次出台的民法典提出了离婚冷静期这个概念。
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对“离婚冷静期”做出了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了解离婚冷静期之前,首先要搞清楚一组概念,即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离婚自由的方式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对于民法典所提出的离婚冷静期,仅出现于登记离婚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对于诉讼离婚或婚内出现家暴、出轨等实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等方式,则可能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概念,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形做出对应判断。
离婚冷静期这个概念,与我国社会传统的家庭稳定伦理观念相符,对于降低离婚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于冷静期内,若出现家庭暴力、虐待、转移财产、毁损证据等情形发生,当事人可以申请终止离婚冷静期。
以往,人们若想要低成本且快速的离婚,可能会选择登记离婚这种方式,而目前对于“无需冷静”或存在家暴等恶劣情形的离婚诉求,当事人可能会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
有人追求虚无、绝对的自由主义,这是存在很大问题的。结婚有对于婚龄等因素的限制,而基于目前存在的闪婚闪离的情形,民法典需要对此做出考虑与应对,因此,对于离婚冷静期这个概念,并非是对于婚姻自由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处理方式。
知名主持人白岩松曾指出,在2019年,中国结婚登记接近950万对,2019年离婚登记有近415万对。当然并非所有的离婚都需要冷静,但其实我国在几年前已经开始在部分地区做试点。根据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的报道,自2017年起,四川安岳相继在诉讼离婚、登记离婚环节设“离婚冷静期”,尽管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或《离婚冷静提示书》占所有离婚者的比例很小,但至少避免了数十个家庭分崩离析。冷静后,拟登记离婚的4成未离,诉讼离婚的8成撤诉。
因此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的引入,并非阻碍婚姻自由,对于有确定离婚诉求的当事人来说,可以采取其他的手段,如诉讼离婚等方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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