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了可以申请破产的主体,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以自行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重整,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申请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重整,但在实际情况中,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的案例相对较少,主要原因在于绝大部分债权人不清楚启动破产程序对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笔者看来,由债权人作为申请人适时启动破产程序,对债权人自身权利的保护十分重要,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很多时候债权人都会面临以下情况:
一、债务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模糊,无法追踪、查实债务人财产,导致债权无法实现。二、债务人财产上存在租赁关系、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以及查封保全等司法措施,阻碍执行的进行。三、债务人伪造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经营数据有计划地转移、隐匿财产,伪造利用亲属关系、关联公司等转移资产,做空债务人企业。四、债务人偏袒性清偿,对个别债权人选择性清偿,主观选择关系亲密的债权人清偿或者提前清偿尚未到期的债权,不清偿已到期的债权,甚至对没有优先受偿权的进行清偿。五、债务人主动对外承担债务,承认虚假债务,夸大债务规模。
普通债权人在面对上述情况的时候基本都无法找到其他方法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但是如果债权人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上述问题会有相应的措施解决。因为破产制度为保障实现程序正义、实质公平清偿的目的实现,设置了一系列配套制度。
首先,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会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行使管理人职权,调查情况,清产核资;主动清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对外债权债务情况、追回财产等,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债务人财产的流失和不当处分,增加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资产。
其次,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所有财产上的保全措施解除,执行措施中止,统一由管理人管理;设置的租赁关系也由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改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还是解除,产生的债权可申报;设定的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在破产清算中、和解程序中可随时要求行使,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需暂停行使,符合条件下恢复行使,并规定了行使的规则和限制。
再次,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债务人的偏袒性清偿行为,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可以有效避免,所有对债务人财产的处分要经管理人、法院准许,对重大财产的处分要经债权人会议批准;进入破产程序前一年内的偏袒性清偿、进入破产程序前六个月内且具备破产原因的个别清偿,即使清偿行为已经完成,管理人仍有权要求撤销以上清偿行为,追回财产,供债权人重新分配;管理人也可以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专业机构理清债务人公司实际情况,还原事实。
最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无需进行诉讼、执行程序,可以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审查债权人是否成立,经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且申报债权无需交费用(补充申报除外),免去预交诉讼费的负担;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较为明确的办理时限,避免无限期拖延清偿。
综上所述,由债权人作为申请人适时启动破产程序,对债权人自身权利的保护十分重要,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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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潘正应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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