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张扶养费?
夫妻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张
扶养费?
来看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林某女与黄某男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5年2月林某女因病到漳州市福康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截止2017年1月,林某女因该病共花去医疗费11971元,扣除新农合报销后仍需自行承担8934元。庭审中,黄某男自认两人于2013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分居至今未支付过生活费。黄某男为公司职员,月收入3600元。2017年林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男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女与黄某男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林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有精神分裂症,需要治疗,黄某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扶养费。林某女因患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及日常生活费属于扶养费的范畴,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黄某男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1月每月支付生活费650元共计15600元及医疗费8934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间应互尽义务,互尽责任,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胡某女身患重大疾病,陈某男理应共同承担患病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于胡某女有固定收入,双方购置的房屋按揭款由陈某男负责偿还,陈某男还需负担其父亲患病的医疗费,因此,综合考虑双方收入实际情况,胡某女已支付的医疗费扣除医保部分可酌情按比例由陈某男负担30%。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评析】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并非指某种具体的义务,而是泛指发生于夫妻之间无条件的扶养义务。在权利人需要的时候,义务人必须尽可能给权利人提供生活上的扶助,即使义务人因此而使得自己的生活水平降低,也不能免除其扶养义务。扶养费是指兄弟姐妹或夫妻之间针对弱者一方提供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费用。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扶养费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因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需要扶养;二是另一方有扶养能力。同时,即使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也不能免除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在一方需要扶养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以约定分别财产制为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
来源:漳州中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团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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