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场”处置国有产权及资产之法律后果
2020年 7月 25日,中共山西省纪委监机关、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以及中共山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共同印发了《 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具体范围、责任认定以及责任追究的处理等内容。其中该办法将“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明确列为“国有企业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有产权及资产处置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以下简称“进场”) ,“ 进场”交易一方面可以保证产权及资产处置公开化、透明化、价值最大及公允化,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可以体现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正当履职与决策,避免出现个人被追责风险。如未按要求“进场”处置国有产权及资产,则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一、交易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针对国有企业处置产权及资产进场交易在法律层面即《企业国有资产法》已进行了明确的强制性规定。
据此,如非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国有产权及资产处置,均应进场交易,否则国有企业的处置交易合同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的后果便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有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如国有产权转让及资产处置等交易未“进场”的,则相关责任人员将会受到处分,甚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一步对国有企业“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资产处置方面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未按规定进场交易”属于责任追究情形。
对于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将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情况如下:
(二)刑事责任
《刑法》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十五条规定,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据此,《刑法》一百六十九条属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产权及资产的处置进场交易可以有效避免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若未按照要求“进场”交易,一旦造成国有企业损失的,则国有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甚至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从企业角度看,“ 进场” 交易可以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从经营管理层个人角度看,“进场” 交易可以有效避免个人因处置国有产权及资产而被追责的风险。因此,国有企业处置产权及资产应当避免“场外”交易行为。
附:《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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