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违法,行政机关拒绝赔偿怎么办
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被征收人该如何申请赔偿呢?下面,结合具体案例,做以说明。
一、基本案情:
王某坐落于湖州市XXX镇XXX村XXX号的房屋所在土地已被依法征收。2005年10月30日,浙江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2015年11月4日,在未与王某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下,市人民政府所属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王某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并委托湖州市XX公证处在拆迁前进行现状拍摄、财产清点和制作财务清点册。王某因对被告拆迁行为不服,故以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2016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对申请人房屋为被申请人拆除这一事实,当事双方并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拥有法定职责,以及其对房屋的拆除行为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现被申请人并未提供材料和法律依据表明其具有对申请人房屋实施拆除的法定职权并依据法定程序实施。故被申请人实施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确认被告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2016年4月22日,王某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4月25日收到赔偿申请但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王某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律师维权:
在这起案件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街道办事处拆除房屋被确认违法后,应当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关于是否应按照评估时房屋市场价格予以赔偿房屋价值。对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农村的土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家征收时在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的同时向农村村民进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被拆除的农村房屋属于地上附着物(建筑物)之列,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农村住房这一特定的地上附着物商品化,涉案房屋仍系农村集体土地的附着物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在房屋被违法强拆赔偿方式的选择适用上,应当优先适用恢复原状。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已被政府征收,恢复原状已是不能,王某享有农房拆迁改造安置补偿的权利,对张某被违法拆迁的房屋按照重置价值予以赔偿。因涉案建筑已被拆除且无法评估,双方对《评估报告》真实性无异议,故可参照《评估报告》确定价值。
二是关于张某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街道办事处在拆除原告房屋时,将被拆除房屋内的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财产清单。街道办事处主张王某已将保存的物品多数取回,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财务清点册》,王某表示认可,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街道办事处保存的王某物品的情况,故根据《财务清点册》上的财产为准予以返还。涉案房屋被拆时封存的财产,从2015年11月4日至今已逾一年,其使用功能和价值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王某提出的财产损失赔偿具有合理性。
三是关于张某租房费用。王某因强拆失去住房产生租房费用确属合理,因为街道办事处的违法行政而造成张某支出的租房费用,其依法应当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街道办事处赔偿王某房屋损失人民币356739.33元,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0元,租房费用15000元,并责令街道办事处在十日内按《财务清点册》记载返还王某所属财产。
三、总结点评:
在行政赔偿的诉讼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行政相对人不能对受损的非法利益主张行政赔偿。非法利益表现为法律禁止的利益,相对人通过不合法或者法律禁止的途径和手段获得的利益,当其受到损害时,国家也就无需对其进行赔偿。二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其赔偿主张负举证责任,这点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三是行政相对人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若行政相对人自身行为致使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则意味着侵权者是行政相对人本人,行政赔偿责任发生的前提并不存在,国家当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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