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 | 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大家需要注意了,《民法典》对现行规定进行了调整,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18年福建泉州的吴先生与同学一起来到唐山投资创业。因缺乏运营资金,吴先生需要向李女士借款500万元。李女士同意借款给吴先生,但要求吴先生提供担保。于是吴先生找到也在唐山创业的另一位同学王某,说明了要求担保的想法。王某对吴先生公司投资项目并不看好,但碍于同学情面,就在吴先生与李女士的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同意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吴先生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李女士借款。李女士多次催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吴先生和王某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石贵东:这个案件当中涉及到他们双方对于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约定,也就是说他没有明确的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们现在施行的担保法第19条,它的规定就是没有约定一般保证或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或者约定不明,法律上推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样的话就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他可以同时选择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为吴先生提供保证担保时没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判决王某与吴先生连带偿还李女士借款及利息。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实施以后,如果当事人对于保证承担责任没有约定,就会被视为一般保证。拿刚才这个案例来说,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债权人李女士只能先对债务人吴先生提起诉讼,并且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得到清偿的那部分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王某来承担保证责任,这和现行的《担保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民法典》对现行保证责任的调整,更多的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特别是保证人的利益。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石贵东:因为保证人很多情况下,按照原来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他可能在不明确自己要承担什么样的保障方式的前提下,就承担了一个连带责任,那么这个连带责任实际上对于保证人来说是非常重的一个责任,那么民法典的这么一个调整,是让大家更加明确到底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责任,然后避免保证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同时也提示债权人尽量在保证合同里面明确约定,如果你想让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你就约定在合同里面,这样的话,使各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清晰,各方的权利义务的保护更加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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