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征收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征收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实现城镇化的加快推进,越来越多的房屋面临拆迁的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现象。今天让我们来了解下,在征收中有可能遇到哪些违法行为?
一、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资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及第八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征收决定。据此,在我国具有做出征收决定资格的部门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机关没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权利。政府在作出决定后,根据本级政府规定进行权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会误以为村委会可以作出征收决定,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起的是辅助性的工作,他可以配合政府进行公告、宣传、解释,但是没有权利决定是否进行征收,也没有权利决定强制拆迁,并不能代表政府行使行政权利。
二、采取暴力等手段威胁签订不合理协议
房屋征收问题中,被拆迁人最关心的就是补偿问题,但当被征收人迟迟不愿意签订协议而导致征收工作进展缓慢时一些行政机关会采取极端手段,例如实施断水、断电等行为,迫使当事人签订协议,搬离住所。但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断水、断电、断气、破坏道路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同时也禁止任何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擅自强制拆除房屋
根据现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强制拆除。只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在收到补偿决定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人民政府才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也就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决定强拆,只能依法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进行强制拆除。超越职权,自行实施拆除的属于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人向被征收人索要财物
首先,私自索要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如果遇到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老百姓可以举报。违反该规定的都应受到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便是征收过程中常出现的违法情形,当我们遇到这些情况,可以选择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也可以选择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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