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债
案例
深圳一家贸易公司从2014年起,欠下供应商80万元货款,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供应商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在2019年4月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主张货款80万元,及40万元违约金,庭审过程中,贸易公司对货款的数量没有异议,但是对40万违约金,认为过高,主张降低。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违约金的数额,贸易公司认为过高,理由是,40万元违约金,严重高于供应商的实际损失,供应商认为,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贸易公司拖欠货款长达5年,目前通货膨胀如此严重,每年大概18%的通胀率,2014年的80万元,与2019年的80万元,实际购买力不可同日而语,拖延时间长达5年,实际损失已经远远不止40万元,40万元的违约金都已经不能弥补损失。
仲裁庭认可了供应商的答辩意见,没有采纳贸易公司的主张降低违约金的请求,支持了供应商40万元的合同违约金。
合同违约金对应的法律条款《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
因为我们国家对违约金的法律规定,立法的原则是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而经济交往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一般比较高,体现的往往是惩罚为主。
追讨合同违约金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约定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30%的,可以请求法院降低,法官及仲裁员,可以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根据案情,酌情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作为追讨合同违约金的一方,努力收集实际损失及合同预期利益的证据,辩护意见要紧紧围绕损失,及逾期利益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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