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女方的财产,一般视为结婚彩礼。如今,这种婚姻习俗在我国许多地区仍然流行。不得不说,就结婚彩礼而言,现实中争议颇多,那么如果当事人此时起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在一、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原则上,婚姻合同当事人是婚姻合同彩礼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下列情况除外:
1.婚姻合同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以婚姻合同当事人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诉讼主体;2.支付彩礼的婚姻合同当事人是成年人,但与父母共同生活,用家庭财产支付彩礼的,婚姻合同当事人及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3.接受彩礼的已婚一方为成年人但与父母共同生活并以接受的彩礼作为家庭生活的,根据原告的选择,已婚一方及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婚姻合同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成为诉讼主体。二、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后两项的适用应以双方离婚为基础。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婚姻关系,彩礼要退回;二是结婚后,原则上不必返还,但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也应返还给对方。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未同居过,或者因支付彩礼生活困难,一旦离婚,彩礼应退还。这是因为:男方支付彩礼是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往往男方不情愿,这是一种无奈的做法。但是,双方没有结婚,男方支付彩礼的目的已经落空。这个时候,如果彩礼还归对方所有,显然违背了当初支付的初衷,当然应该返还。如果你已经登记结婚,但还没有同居,夫妻的实质性生活还没有开始,双方还没有确立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女人还用彩礼骗婚。比如收到彩礼后,他们在完成结婚登记后会很快要求离婚。有些男人的家庭为了支付彩礼已经负债累累,甚至全家人都借钱,他们的生活仅限于贫穷。如果结婚了,不能退,对付款人明显不利,容易。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同的原则,即使结婚了,也应该归还。三、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婚前付出并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房屋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生活困难”应当解释为“根据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配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因此,从婚姻立法的意愿来看,应当规定“生活困难”至于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它实际上包括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根据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同,实际承担的举证责任也不同。当然,在去法院的过程中,如果你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可以委托我们无忧找律师网站的专业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