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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要如何学习?

我打算报考2020年的法律硕士,现在正复习到刑法分则部分。刑法总则部分我一般是一天一章,内容多一些的两天一章,但是进入分则部分一章要花四五天的时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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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自己19法大刚上岸,刑民125。挑重点说就是 做笔记 加 做题感受。

开始是按照经验打印了人大版分则,结合做题画出了上面自己认为的重点,又结合和陈永生老师的讲义(讲义上老师列举的一般都是黄金考点)做了自己的笔记。笔记可以多归类和对比来记,比如盗窃、诈骗这些客观方面比较类似的

字不好看,最后自己做的总结已经可以应付好多这一类的客观题

上面说的是笔记,接下来说说我做题的感受。

陈永生老师的强化班都是真题,他会在讲题过程中提到很多易混淆易错点。分则的最主要就是考各种罪名的认定、区分,题目累积到一定量,真的就比较轻松了。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那块的8个类似罪名,难一点就会考几个罪哪个是行为犯,哪几个是结果犯或者危险犯,更常见的是一般和特殊罪名的既遂未遂,销售额5万既遂,未销售15万构成未遂。走私和逃税在真题里其实就看是不是在海关……等等

多做题目就会了解到分则僵硬的法条究竟会怎样考察,做笔记把类似可以做对比的知识点记录下来,有助于理解区别,也有助于记忆

主观简答的构成要件可能不需要每个都记,把类罪名大概记下来,其中哪个四要件特殊(如特殊客体,是否要求有以谋利为目的),大概套用一下就OK。

另外朋友推荐刑法分则深度解读,据说不错,你也可以尝试。

希望可以给你和对分则复习迷茫的人有所帮助。

发布于 2019-04-14 22:40

热乎乎的刑法分则背诵攻略来辣~~


特地开了一篇讲解刑法分则的背诵问题,是因为当初我也很头疼这一门科目,不知道到底怎么记忆:

·罪名过多,背哪些

·罪名直接没有关联度,背不清

·每个罪背到哪些程度呢

·分析排版杂乱,重点不明,不好背


我也曾经雄心大志要把分则全背下,奈何我只是个凡人做不到,而且确实没必要。

这一篇就只要说说干掉刑法分则的背诵问题。



01 刑法分则的特点


刑法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多且杂,罪名直接关联度小,无法像别的部分一样容易串联成体系。

明白症结就容易对症下药:把刑法分则当成单词背。每天背一部分,多重复,减轻痛苦。

02 背什么

这个就要从刑法分则的考法谈起。刑法分则的主观题考察形式主要有:

·法条分析题

·案例题

·简答题

那么与之对应的我们需要背的就是:

·法条分析题

☞名词解释,如“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例题&简答题

☞所有罪的定义和四要件

(个别罪名定义太长了就可以不用背了,比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理由很朴实,答题卡格子不够写的)

☞每个罪的特殊考察点,比如行贿罪要“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成立

☞此罪和彼罪的区别

(这里说一下,除了四要件的对比,要注意它们的最大区别,案例题会以此为采分点,比如材料中单位为何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贷款诈骗罪。这种采分点多见于第一问“何罪”,不会明问,但是你要说)

大家背书一定要养成边背边思考真题的习惯呀!


03 背什么材料

在学习的初期,我们对真题和知识点没有概念,不清楚重难点,所以必须依靠老师的帮助,这里推荐于越老师的考点详解或者讲义。

但是老师的书有一个缺陷,就是太详细了,堆砌了各种案例辅助你理解,于是厚厚一本心理压力很大不想背,实在不是合适的背诵材料。

咋办嘞?当时我的做法是自己整理一份。

我原本打算就背文运了,就去闲鱼买了文运主观题的anki。但是文运的anki还是仍然有不足:

(1)只有重点罪名,而且即使重点罪名也还是有些点不全。面对法硕如此细致的考察很显然的是不够的。有些罪不是重点,但是案例题保不齐会考定义。

(今年案例题也确实考了个非重点罪名的定义)

→解决措施:把所有文运遗漏的罪名定义,四要件和重点罪名考点都输入成anki卡牌进行补充。


(2)红色框里的内容是我自己补充的。原来只有"招摇撞骗罪的相关问题”“行贿罪的相关问题”,可是这样也太难背了


→解决措施:我后来自己加了红色框的内容,提示自己这个罪的考点,然后进行回忆背诵


最后的结果就是自己形成了一个新的刑法分则笔记。它的优点是像背单词一样,给一点提示引导背,这样记比较牢。



03 背诵周期怎么安排

不用按照anki给的复习周期来:

比如背到“强奸罪”,没想起来,就点“红色键”,它当天会再出现一次.当天再次出现时,记起来了就可以按“1天”键或者“3天”键。

把anki当成一个笔记本就好,分析其他部分怎么背,就按照其他部分的进度。


考虑到有的同学不知道anki怎么用,我的主页有视频教程,包教包会哈!


对了,如果有小伙伴想要我的笔记的,可以私信我哈。

(当时做这个笔记费了很大的劲,文运这个部分还是遗漏太多了,在熟悉真题的基础上反复斟酌考点,包括输入内容也很耗时。直到现在准备法考我也用着,我很有自信这个笔记准备考北大也够用了,出题肯定出不了这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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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 2020-08-14 04:47

在法律硕士考研当中,刑法分则内容多,400多个罪名,要求 法硕考生掌握的罪名在300个左右,常考的罪名100-200个,很多法硕考生在复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走了很多弯路,对根本不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却耗费时间去强记,只有结合法硕的考试情况和趋势,才能把握刑法分则复习重点。

法律硕士刑法分总则和分则,总则是刑法法硕大纲的第一至十二章,分则是第十三章至二十一章。在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当中,刑法占75分,属于和民法同等重要的学科。每年的法硕真题刑法分则部分一般都有一个简答题,且该简答题主要考查刑法的重要罪名或易混罪名的对比。比如法律硕士(非法学)简答题部分考过的分则罪名有: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转化型抢劫罪、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行贿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简述渎职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诽谤罪、骗取贷款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赌博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法律硕士(法学)简答题部分考过的分则罪名有:交通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逃税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污染环境罪、渎职罪的共同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只有2018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及(法学)刑法简答题都是考总则的知识点,没有考刑法分则。刑法总则相对易学,因为体系性强,而刑法分则的罪名虽然分了大类,但内容多而杂乱,易混罪名多,学习难度大,但刑法分则其实重点明确,有些知识点不需要记忆。

一、刑法分则和总则是紧密联系的整体,不可分割。

刑法总则主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正当化事由、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犯、罪数、刑事责任、刑罚、量刑、刑罚的执行及消灭等。大家可以看到,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都是有逻辑顺序的,总则解决了犯罪及刑罚的基本问题。刑法总则是一般原理及基本的规范体系,总则是认定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及适用何种刑罚等适用的基本准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适用何种法定刑的规范体系。刑法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如果剥离刑法总则和分则,都将导致无法科学准确的认定犯罪、明确刑事责任及适用刑罚。同学们必须先把总则学懂,才能更好的学习刑法分则。

二、刑法分则如何复习

1.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的法定刑不需要全部强记

刑法分则条文一般包括罪状、罪名、法定刑,刑法分则的每个罪名下面的法定刑,考生不需要全部去记住,能记住几十个非常重要和常见的罪名的法定刑即可。在考试的过程中,题目一般都会提供法定刑。在法律实务当中,也没有哪个专家学者能把刑法的全部罪名的法定刑都记得清清楚楚,否则大学教授也不会天天拿着法条书籍。笔者很多同学也在法检系统工作,他们也记不住全部罪名的法定刑,都是需要查法条的,当然,非常重要和常见的罪名的法定刑还是需要记住一些的。

很多考生以为每一个罪名的法定刑都要记住,天天抱着法条书背法条原文,虽然我们说“今天背法条,明天数金条”,但在刑法分则的学习当中,我们没有必要把所有罪名的法定刑都记住,因为法硕考法定刑的题目少之又少。考生花大量的精力去记每个罪名的法定刑,工作量是巨大但对于考试来说又没有什么意义。

2.法硕刑法分则最重要的是学习重点罪名的构成要件

法硕的刑法构成理论还是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即从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方面判断某行为构成何罪,同学们在法硕复习当中,遇到任何一个重要罪名都要先理解和记忆这个罪名的四要件,在法硕的简答题当中,只要是考分则具体罪名,无论是考一个罪名还是考两个罪名的比较,一般都是先回答罪名的概念,然后再分析对比这一个或两个罪名的四要件。在复习分则罪名四要件过程中,也有技巧,比如犯罪主体,主要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自己总结完毕后,剩下的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主要是故意还是过失,大多数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对于过失犯罪 文运法硕书籍或讲义上也都有整理。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那种社会关系是指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等,刑法分了十个大类,如果记不住具体罪名的犯罪客体,答大类的客体也能得分。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你记不住书上的原话,可以用自己对的话描述某个罪应该是实施了什么行为并造成了什么结果,无需和书上说的一字不差,只要意思一致即可。

在涉及刑法分则相关的选择题的解答过程中,也必须尽量从构成要件去判断题目中的行为到底是构成何种罪,刑法分则知识点不仅仅出现在简答题当中,各类题型都会考查分则罪名而且每年考的分值很多,但很多题目都是和总则知识点结合出题来考同学们。

3.刑法分则罪名需要分类理解学习

刑法分则分了十个大类,而法硕联考要求考生掌握八个大类的罪名即可。我国刑法分则采用大类制方式,将犯罪划分为10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将犯罪划分为10大类的依据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将10大类犯罪进行排序的依据主要是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从重到轻进行排序;各大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排序依据是社会危害程度大小从重到轻为主,兼顾罪与罪之间的内在联系。

考生首先要记住要求考生掌握的八大类罪名的共同特征,在考试的过程中,如果您记不住具体罪名的客体,您可以从大类的共同特征中回忆出具体罪名的客体。考生要做到一点,就是对于某个罪名,要快速的知道属于哪个大类,凡是属于同一个类别的罪名,都有一些共同或共通的地方,归类复习能节约考生的复习时间及提高复习的效率。

4.重要罪名对比学习

刑法分则部分的知识点,对考生提出的最重要的复习要求是准确分辨某行为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大量的选择题、简答题及案例分析题都是考查考生的这个能力。在复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一定要拿住那些易混的罪名进行对比记忆,对比他们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可以用表格的形式罗列出来。掌握了这些易混的罪名后,您会发现刑法分则的内容不再是混沌一片,反反复复困扰绝大多数考生的,其实就是那些易混罪名,同学们必须集中精力,搞定难点。

5.要勤查法条,翻看司法解释

2014年刑法法条分析题考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中考查如何计算“非法所得”,而这个知识点完全来自相关的司法解释,官方的考试分析及其他书籍上都没有进行非常明确的说明。翻看法条,虽然增加了学习任务,但是通过翻看法条能帮助我们快速的掌握考试分析相关知识点,同时也能帮助考生形成科学的刑法知识的完整体系。法条不需要背诵,平时看书的时候查阅,如果有非常重要的法条可以补充到考试分析中,方便后期复习。刑法分则为何难,笔者认为主要就难在司法解释上,两高针对刑法分则的大量罪名都出台了《xxx关于某某罪名或某某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如果不掌握是无法正确判断相关行为构成何种罪名的。文运法硕主编的《2021法律硕士联考法律法规汇编》按照章节顺序,把全部的司法解释整合到相应罪名处,方便考生查询和学习。

6.使用针对性书籍进行补充复习

文运法硕最近几年出版了《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分则深度解读》书籍,一经出版即受到考生认可,本书刑法分则,将其他书籍没有进行详细讲解的罪名及大纲要求掌握的易混罪名进行对比,以表格的形式按照四要件对应的方式呈现,方便考生对比记忆。同时对重要罪名进行解析,将司法解释和相应罪名一一对应,大量罪名给出案例方便考生理解。本书经过多年的市场检验,深受考生欢迎,2021版销量近8万册。

法硕分则部分需要理解的知识点多,但大量知识点都和我们的现实生活紧密相连,在复习刑法分则过程中,同学们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刑法总则分析具体案例,同时要多汇总总结,掌握了特殊性知识点,剩下的都是一般性知识点。

发布于 2021-01-20 11:57

刑法分则是考试分析中写的最烂的部分!

22版《考试分析》刑法分则部分一共有155个罪名(相较去年有8个罪名的增修),很多同学反映背起来比较繁琐,不像其他知识点,可以串联起来,其实就我自己的体验来看,刑法分则这一部分的知识点反倒是我整本考试分析里记得最牢固的一部分。

经常也会收到同学们的问题,刑法分则罪名那么多,可不可以只背重点罪名,我也回答过肯定不行,往前再倒些年可能还有重点罪名一说,但是分则基本每年都会出主观题,近些年的考题里也越来越多地出现所谓的“非重点”,那么我们便不能在这种地方存侥幸心理,155个罪名,该记的一定都要记下来。

我当时记刑法分则就是按照艾宾浩斯记忆曲线的逻辑给自己列了一个表,每天固定的新任务量,固定的复习量,这一百多个罪名从第一次背,到背得基本能够全部复述下来,一共花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一个月里,每天花在分则上的时间也就一个半到两个小时;严格按照计划走完一个月之后,直到考前,每天花在分则上的背诵时间20来分钟,性价比来讲是很高的了。

表格可以打印使用大家坚持一下,可能刚开始还是会觉得背了也会忘,但坚持下来一定是可以看到效果的,到后期属于想忘都忘不了的程度了!

码字不易,满意可以点赞支持一下,有什么不懂的可以问,刑法分则打卡表也可以找我要!

发布于 2022-04-25 17:10
刑法分则背诵方法和技巧
1513 播放 · 3 赞同
发布于 2022-07-30 22:16· 117 次播放

可以看文运主编的《刑法分则深度解读》

《法律硕士考试分析》是官方书籍,考生人手一册是必须的,但是,考试分析的刑法分则部分写的不够系统和详细,很多罪没有交待清楚,此罪与彼罪特别是那些容易混淆的罪名没有说透。也正因为如此,很多考生无奈,还得花费上百元去买其他的书籍专门看其刑法分则部分。每年文运法硕的很多学员都有这样的苦恼,大量的考生也被刑法分则所困恼。基于此,文运法硕出版这样一本刑法分则的深度解读书籍,旨在帮助考生解决相关问题,方便大家更好的学习刑法分则,取得更好的分数。

法律硕士考试分析的刑法分则也称为“刑法各论”,具体的是从刑法第十三章开始的内容。刑法分则主要讲的是刑法的罪名以及各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刑罚,包括罪名、罪状、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文运法硕出版的这本刑法分则解读书籍以大量表格的方式,深度展现刑法分则各个罪名内的核心考点。

此外,司考和法硕的刑法观点有不同,而这些不同又该如何处理?司考的刑法犯罪构成采取的是二阶层理论,法硕的刑法犯罪构成采取的是传统四要件理论,二者理论的不同,直接导致在部分罪名方面,司考认为是犯罪而法硕却不认为构成犯罪,反之亦然。故此,本书特别加入了《司考与法硕有关知识点的区别》这一章节,希望能帮助各位同学解决相关疑难问题。

这本小册子的书籍去年出版,销量就非常大,快速得到了广大法律硕士考生的认可。

发布于 2019-04-17 11:43

容大刑法学科组


刑法分则那么多罪名,如何掌握?编者按


刑法分则罪名非常多,且在专业课真题中的考查分值占比比较高,因此对于如何去宏观把握整体复习内容,如何去细致分析、记忆某些罪名,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重要问题。

本文主要介绍了刑法分则的学习方法,节选自容大法研复习包中刑法学专业课《复习笔记》中的序言,对于大家关心的问题都有非常好的解答,建议仔细阅读与思考。

试读可扫码查看:


所有关于刑法的问题,都可以一分为二来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刑事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刑法规范;刑事司法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从而形成刑事判决。

在刑法学研究中,刑事立法的研究称为刑事立法论,刑事司法的核心则是刑法解释论。身处刑事立法活跃化时代,刑事立法论教义学的展开或许会使刑法学界的研究重心有所偏向,但是,刑法学的实体永远都是刑法解释学。而其背后的原因,作为刑法学人,又要讲法条,也要讲法理,形而上的刑法观念决定形而下的刑法解释,这一完整的规范评价的过程在刑法解释学中得以完整反映。

在学长学姐看来,关于立法的事情,真可谓一言难尽,立法愿意难以琢磨,立法效果不可言说,批判立法论文再多,也难以和立法者商榷。总而言之,法大考研刑法学的核心也是刑法解释学,这也是刑法分则的学习内容。对于刑法的解释,学长学姐认为一定需要处理好事实和规范的关系,这也是刑法分则的学习要领。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的解释就是在心中充满正义的前提下,目前不断地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的过程。通过事实解释规范,与将某些事实强加于规范,以某种事实限制规范大相径庭。

“将熟悉与必须相混淆”是人们常犯的错误。人们在解释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习惯于将自己熟悉的事实视为应当的事实,进而认为刑法规范所描述的事实就是自己熟悉的事实。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新的犯罪,即使是传统犯罪,也不乏新的手段与方式,将规范的处于封闭状态,限定为解释者所知的有限事实,并不合适。


那么如何使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相对应?

这边需要反复、合理地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准确抽象生活事实,正确理解规范与事实的本质,直至得出符合正义的结论。

但由于解释者的价值观不同,对于同样的解释结论,有人认为是正义的,有人认为是非正义的,如何进行取舍?

这对于刑法学研究是一个永恒的难题,但对于考研而言,这并不是。

因为对于考研而言,其所谓“正确答案”的判断标准就是——命题人个人观点、教材和通说观点、其他学者的观点。注意,考生的个人观点并不重要,没错,并不重要。


无论如何,解释的素材是规范,刑法规范对于分则的学习至关重要,要求各位考生对于高发罪、疑难罪、重点罪,比如经济犯罪、人身犯罪、财产犯罪以及职务犯罪中的重点罪名的法律规定有着非常熟悉的记忆,虽不要求各位考生逐一记忆所有罪名具体的法定刑,但罪名中的基本罪状,以及加重情形的规定如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等等,这是需要考生准确背诵记忆的。

当然,对于特别重要的几个罪名的法定刑也应当有所记忆,比如贪污罪受贿罪等。

在此基础上,考生更需要学会的是在记忆法条的基础上予以理解,学会运用分则的法条,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规范评价,这点对于案例分析题尤为重要。


可以从法大历年考研真题中看出,案例分析对于分则的考查力度已经逐渐超过总则,以往案例往往可能考查到总则中的内容,从形而上到形而下进行命题,而现更倾向于单纯考查形而下的内容,分则单独出案例分析的可能性急剧上升。因此,从应试的角度上来看,分则的内容相对来说更为重要了。

当然,从分则的出题频率上看: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频率为零,没有可考性,基本可以在第一次看教材时浏览下法条和教材就可以了。

第九章渎职罪虽然目前没有涉及,但是其中涉及了具有可考性的罪名,考生还是需要予以重视的,不能忽视,具体罪名的重要性,学长学姐编写笔记的过程中,在每一个罪名后都采取了标注重点罪名与普通罪名的方式来区分重要程度。

考生朋友们千万不要觉得普通罪名就不需要掌握,学长学姐在这里标注普通罪名的意思是说,普通罪名一般地全面掌握(识记),而重点罪名着重地全面掌握(识记的基础上加理解运用),反正在笔记中出现的最好就是要全面掌握(虽然不太现实),如果非要细化出重点中的核心的话,看笔记中对该罪名旁标注的星星,星星越多越重要


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必须要重视真题,从真题中挖掘出法大考研考查的规律,比如16年考查了论述恐怖活动罪的罪名体系,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很容易作为非重点,但是在研究真题之后可以形成一种敏锐度,恐怖活动罪名体系有一些拟制正犯,这是法大近年论述题考查的重点,因此看到此类罪名,同学们必须得调动神经,重点复习。

另外从历年真题可以分析出分则以论述题方式出现的时候往往是一个罪名体系,而不是论述某个单一的罪名,因此对于可以形成体系的罪名考生需着重记忆,例如恐怖活动犯罪体系、制裁身份证犯罪体系等。


同时,对于刑法分则的学习,一定要重视和总则的衔接,因为“总则指引分则”。

两者的共性在于无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刑法分则的复习,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相关的概念(法定概念或学理概念),在明确概念之后务必建立起对应的知识体系(体系上处于刑法规定中第几章第几节、包含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等等)。

概念在法大刑法考研中非常重要,从名词解释到简答题,再到论述题,每道题目只要涉及相关刑法理论,都首先要把相关法定概念和学理概念写出,然后在具体定位到体系大厦中的相应部分,联系其他理论进行整体理解和阐述。

总之,总则也好,分则也罢,都应当懂得初步识记后,深入理解的基础上学会予以运用最后熟练背诵记忆,形成条件反射印象。在此学长学姐强烈建议大家能够把标注出来的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法条予以背诵记忆,真的不多。


还需要说明的就是,不要觉得这本复习笔记是用来记忆和背诵的,你拿着这个背,我看着都心痛,如果前期要背点什么,学长学姐建议还是背背诵笔记吧。(刑法背诵笔记预计月底发售)

各位考生在考研准备过程中的后期也要注意关注最新颁布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注社会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例、热点案件,并试图用刑法理论加以分析,在考研当中会有命题的倾向性。

此外,适当关注一下法大的出题老师在当年发表的论文也是大有裨益的。当然,这些工作学长学姐会帮助大家完成,定期会展开视频讲解,后期也会在公众号上予以推送。

那么,大家一起好好学习分则吧。

RONG 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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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7-25 14:16

说实在的,我看刑法和你刚好反着,总则一天一章,分则一天好几章

为什么呢

分则比总则轻松一些呀

不管是四要件还是三阶层还是二阶层

你学的哪个就用哪个去分析罪名

然后强化记忆特殊的,例如抢劫罪在侵犯财产犯罪那一章

例如洗钱罪针对的是哪几种犯罪所得及其产生利益

例如寻衅滋事罪的穷举

凡是穷举的都单独记下来,没有很多

例如信用卡诈骗、票据诈骗、保险诈骗等

编辑于 2019-09-22 08:16

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

所有关于刑法的问题,都可以一分为二来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刑事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刑法规范;刑事司法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从而形成刑事判决。


在刑法学研究中,刑事立法的研究称为刑事立法论,刑事司法的核心则是刑法解释论。身处刑事立法活跃化时代,刑事立法论教义学的展开或许会使刑法学界的研究重心有所偏向,但是,刑法学的实体永远都是刑法解释学


而其背后的原因,作为刑法学人,又要讲法条,也要讲法理,形而上的刑法观念决定形而下的刑法解释,这一完整的规范评价的过程在刑法解释学中得以完整反映。


在师兄看来,关于立法的事情,真可谓一言难尽,立法愿意难以琢磨,立法效果不可言说,批判立法论文再多,也难以和立法者商榷。总而言之,西政考研刑法学的核心也是刑法解释学,这也是刑法分则的学习内容。对于刑法的解释,师兄认为一定需要处理好事实和规范的关系,这也是刑法分则的学习要领。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的解释就是在心中充满正义的前提下目光不断地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的过程。通过事实解释规范,与将某些事实强加于规范,以某种事实限制规范大相径庭。


“将熟悉与必须相混淆”是人们常犯的错误。人们在解释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习惯于将自己熟悉的事实视为应当的事实,进而认为刑法规范所描述的事实就是自己熟悉的事实。


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新的犯罪,即使是传统犯罪,也不乏新的手段与方式,将规范的处于封闭状态,限定为解释者所知的有限事实,并不合适。那么如何使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相对应?这边需要反复、合理地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准确抽象生活事实,正确理解规范与事实的本质,直至得出符合正义的结论。


但由于解释者的价值观不同,对于同样的解释结论,有人认为是正义的,有人认为是非正义的,如何进行取舍?这对于刑法学研究是一个永恒的难题,但对于考研而言,这并不是。因为对于考研而言,其所谓“正确答案”的判断标准就是——教材和通说观点。注意,各位考生的个人观点并不重要,没错,并不重要。


无论如何,解释的素材是规范,刑法规范对于分则的学习至关重要,要求各位考生对于高发罪、疑难罪、重点罪,比如人身犯罪、财产犯罪以及职务犯罪中的重点罪名的法律规定有着非常熟悉的记忆,虽不要求各位考生逐一记忆所有罪名具体的法定刑,但罪名中的基本罪状,以及加重情形的规定如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等等,这是需要考生准确背诵记忆的。


在此基础上,考生更需要学会的是在记忆法条的基础上予以理解,学会运用分则的法条,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规范评价,这点对于案例分析题尤为重要。应该看到,从应试的角度上来看,分则的内容相对来说更为重要了。



二、刑法分论真题考查分析

当然,从分则的出题频率上看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频率为零,没有可考性,基本可以在第一次看教材时浏览下法条和教材就可以了。且师兄在编写笔记的过程中,在每一个罪名后都采取了标注重点罪名与普通罪名的方式来区分重要程度。


考生朋友们千万不要觉得普通罪名就不需要掌握,师兄在笔记里标注普通罪名的意思是说,普通罪名一般地全面掌握(识记),而重点罪名着重地全面掌握(识记的基础上加理解运用),反正在笔记中出现的最好就是要全面掌握(虽然不太现实),如果非要细化出重点中的核心的话,看笔记中对该罪名旁标注的星星,星星越多越重要。


三、刑法分论学习方法

同时,对于刑法分则的学习,一定要重视和总则的衔接,因为“总则指引分则”。两者的共性在于无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刑法分则的复习,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相关的概念(法定概念或学理概念),在明确概念之后务必建立起对应的知识体系(体系上处于刑法规定中第几章第几节、包含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等等)。


概念在法学考研中非常重要,各类题型只要涉及相关刑法理论,都首先要把相关法定概念和学理概念写出,然后在具体定位到体系大厦中的相应部分,联系其他理论进行整体理解和阐述。总之,总则也好,分则也罢,都应当懂得初步识记后,深入理解的基础上学会予以运用,最后熟练背诵记忆,形成条件反射印象。


还需要说明的就是,不要觉得复习笔记是用来记忆和背诵的,你拿着这个背,我看着都心痛,如果前期要背点什么,师兄建议还是背背诵笔记吧。


各位考生在考研准备过程中的后期也要注意关注最新颁布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注社会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例、热点案件,并试图用刑法理论加以分析,在考研当中会有命题的倾向性


此外,适当关注一下西政刑法老师们在当年发表的论文也是大有裨益的。当然,这些工作容大团队会帮助大家完成,定期会展开视频讲解,后期也会在公众号上予以推送。


发布于 2023-04-16 11:48
刑法
刑法的60个常考点,总则部分30个,分则部分30个,咱们之前已经学习了刑法总则部分,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下刑法分则部分的知识点,建议同学们收藏学习哦~

刑法分则部分(30考点)


刑法第三十一讲,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分。

区分标准:

手段的暴力程度不同,盗窃罪的手段是平和的,抢夺罪的手段是对人有危险。

判断对人有危险主要看:

1、被害人紧密占有财物;

2、取得财物使用了非平和手段。如,黄教授把自行车放在楼下未锁,在阳台收衣服,王二看到骑上自行车就走,王二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刑法第三十二讲,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分。

区分标准:

盗窃罪:他人所有、他人占有→自己占有;

侵占罪:他人所有、自己占有→自己所有;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盗窃罪与侵占罪具有包容重合的关系,盗窃罪是重罪,侵占罪是轻罪。从逻辑结构上看,盗窃罪包含侵占罪。行为人有盗窃的故意,就包含了侵占的故意;有盗窃的行为就包含了有侵占的行为。

刑法第三十三讲,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

区分标准:

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

盗窃罪缺少了“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这一要件,主观上没有交付意识,客观上也没有交付行为。

刑法第三十四讲,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

区分标准:

交付财物原因不同。

诈骗时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但是,诈骗罪中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是可以带有暴力的内容,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通告的恶害也可以是虚假的内容,所以当这些事实既是虚假的又让人恐惧时,则可以成立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

刑法第三十五讲,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

区分标准:

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

抢劫罪中的被害人被完全剥夺了自由意志,而敲诈勒索罪中的被害人并没有被完全剥夺自由意志,而留有了一定选择的自由。注意:是否当场取得财物并不是两者的区分标准,敲诈勒索罪也是可以当场取得财物的。

刑法第三十六讲,抢劫罪与抢夺罪区分。

区分标准:

行为人使用暴力的对象是人还是物。

对人暴力是抢劫,对物暴力是抢夺。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达到足够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是,抢夺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刑法第三十七讲,抢劫罪与绑架罪区分。

区分标准:主观目的不同。

抢劫罪的行为人是带着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劫持被害人;绑架罪的行为人是带着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而劫持人质。注意:不管这个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影响抢劫罪的既遂,但不影响绑架罪的既遂。

刑法第三十八讲,故意毁坏财物罪。

毁坏既包括物理上的损毁,也包括效用上的丧失。行为人没有利用的意思,也让他人失去对财物的占有使用。

刑法第三十九讲,职务侵占罪。

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这里的“职务”是指具有一定管理性的职务,例如主管、管理、经营等职务。纯粹的体力性劳务,不属于这里的“职务”。

刑法第四十讲,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数问题。

将过失致人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故意伤害致死、强奸罪致死、绑架罪致死、非法拘禁罪致死(拘禁本身的暴力)、抢劫罪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虐待罪致死。

刑法第四十一讲,故意伤害罪的竞合问题。

对于抗税罪、妨害公务罪、强迫卖血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实施这些犯罪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则不再以这些罪论处,而只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刑法第四十二讲,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两种学说观点:

对立关系:杀人行为不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排除伤害故意。

单一关系:杀人行为必然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必然包含伤害故意。

【案例】

(1)查不清甲是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

(2)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攻击丙。

(3)甲先以杀人故意、后以伤害故意对乙实施暴力,查不清是前行为还是后行为导致乙死亡。

【结论】

根据学说一:甲无罪;甲、乙不成立共犯;甲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学说二: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甲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

刑法第四十三讲,强奸罪的罪数问题。

主要考察与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的关系。

强奸是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升格条件。

注意:在这里的“强奸”是作为了迫使卖淫的手段。如果强奸时没有迫使卖淫的目的,强奸后才迫使卖淫,则要数罪并罚。

刑法第四十四讲,第238条第3款“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的若干问题。

(1)这里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但要注意的是,即便是非法债务也应有事由或者根据,不能是凭空捏造的债务或者是制造骗局设立的债务。

(2)索取的债务的数额不能远远超过债务本身数额,否则成立绑架罪或抢劫罪。

刑法第四十五讲,绑架罪中的“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

(1)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注意:第一,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死亡是绑架行为本身造成的。第二,主观上可以是过失致人死亡,也可以是故意。

(2)结合犯:杀害被绑架人。如果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同样适用本条规定。

刑法第四十六讲,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关系:两者不是对立关系,可以将绑架行为评价为拘禁行为。

【案例】

15周岁的甲绑架乙,使用暴力致使乙死亡,但甲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甲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四十七讲,以不同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不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构成拐骗儿童罪。

刑法第四十八讲,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

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既遂,不要求有出卖行为,更不要求实现出卖目的。

注意:例外的情况是,出卖妻子、子女或捡拾的儿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意图而出卖的,应当以出卖掉为既遂标准。

刑法第四十九讲,诬告陷害罪。

(1)诬告内容要求是虚假的犯罪事实。

(2)必须向公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私下向一般人散播,不成立诬告,可成立诽谤。

(3)公安司法机关收到并看到诬告材料时就既遂。不要求启动调查程序,也不要求实际追究了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4)控告的犯罪事实存在,但是有情节出入,不属于诬告陷害。

刑法第五十讲,负有照护人员性侵罪。

本条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条文,规定的是特殊职责人员与少女发生性关系犯罪,本罪要求犯罪主体是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

刑法第五十一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问题。

如果行为同时构成八个具体罪名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处罚较重的罪论处,这是法条竞合的特别规定。对于法条竞合,原则上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而在这里是重法优于轻法。

通过比较法定刑可知,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轻。如果行为构成这两罪,同时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就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余六个罪名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发生竞合,定六个具体罪名。

刑法第五十二讲,洗钱罪。

(1)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分:事先有无同谋。有,则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则是洗钱罪。

(2)如果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虽然司法解释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由于合同诈骗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一种,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包括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所以应该把自然人实施的贷款诈骗罪所得及其收益作为洗钱罪的对象。

(3)自洗钱也构成本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

刑法第五十三讲,使用假币罪。

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来流通使用。

第一,用假币购物、消费、还债、赌博、缴纳税款或罚款,都属于使用假币。

第二,将假币存入银行,将假币作为注册资本,都属于使用假币。但是将假币作为资本实力的证明加以显示,不属于使用假币。

第三,将假币赠与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属于使用假币。

第四,向自动售货机投入假币换取商品,通过自动取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都属于使用假币。

刑法第五十四讲,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区分标准: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公款罪,行为人对公款只是暂时挪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贪污罪,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司法解释,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等手段,使挪用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就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五十五讲,受贿罪的认定。

(1)只要行为人将职务行为与财物形成对价关系,就是受贿。这种对价关系在职务行为之前形成,还是在职务行为过程中或之后形成的,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2)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中斡旋受贿的区分:斡旋受贿,行为人的侧重点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罪,行为人的侧重点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3)国家工作人员因自身职务行为接受了他人的财物,就是受贿罪的既遂。

刑法第五十六讲,行贿罪的认定。

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一般情况下,双方同时成立犯罪。例外情况下,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具体情形有: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是索取贿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的,不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五十七讲,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钱财时,就冒充而言,侵害了官员形象,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就骗取钱财而言,触犯了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当骗取钱财数额不大时,不构成诈骗罪,可以定招摇诈骗罪;当骗取数额较大时,两罪法定刑档次相同,此时根据具体情节择一重罪论处;当骗取数额巨大时,诈骗罪的法定刑比招摇撞骗罪重,应定诈骗罪。

刑法第五十八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行为主体不包括本犯,也即本犯对自己的犯罪所得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不构成本罪。因为对本犯这样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这里的本犯不仅包括获取赃物的原犯罪的实行犯,还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等共犯。对象是犯罪所得,即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

刑法第五十九讲,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逃逸”的本质是有义务救助被害人而不救助,导致被害人死亡。这实际上是一个不作为犯罪。

首先,作为义务的来源是肇事伤人伤害这种先行行为。

其次,行为人要有履行行为的能力或可能性。例如,为了躲避家属报复或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不成立“逃逸”,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刑法第六十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具有相当性,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本罪名属于兜底罪名。为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发布于 2022-03-31 11:21

虽然我是准备法考,但是我觉得咱俩应该能在某些角度求同存异。

刑法分则内容多而且杂,438个罪不可能每个都记得清清楚楚,因此我觉得关键点就是抓大放小,把常考的,难理解的掌握扎实。比如近十年法考关于军事方面的犯罪只考了1.5分,也就只有1.5分,那么军事方面的犯罪就不需要我们投入过多精力,而且法硕科目涉及面也不少,记忆的量太大反而会得不偿失,顾此失彼。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一直是热门考点,因此我也是在这方面会多投入精力。

其次是记忆方法,每一个分则的章节都有一个统一侵害的法益,比如人身犯罪侵犯人身法益,财产犯罪侵犯财产法益,社会法益方面的犯罪当然和社会经济秩序管理秩序有关。因此侵犯相同法益的犯罪都会有共同点,把共同点当成原则,把不同点当成例外,比如抢劫抢夺盗窃侵占和诈骗,这样会减少记忆的压力。

最后就是合理的训练,是否对罪名真正掌握取决于对罪名的理解,能否正确判断罪名与能否分辨相似罪名尤其重要。这需要头一次学会以后不断地训练,做题也好,自己给自己出题训练也好,总之不断加深记忆。

祝愿题主考研成功~加油

发布于 2019-04-14 01:43

PART1 // 近4年刑法分则题量


警校考研 就找警研
  • 公大偏爱刑法分则,近4年涉及19道题目。
  • 只有公大出过论述
  • 只有警大出过案例,每次一半分值。
  • 更多解读,详询各大校区。


PART2 // 近4年刑法分则分值


警校考研 就找警研
  • 分则多以简答出现,近4年总计127分。
  • 只有警大出过案例,每次一半分值。
  • 名解(概念)22年出得最多,3校共计18分。
  • 简答22年出得最少,其余每年34分左右。
  • 论述只有23年没出。
  • 更多解读,详询各大校区。


PART3 // 近4年刑法分则真题


公安大学


刑警学院


警察大学



发布于 2023-06-15 09:43

本文收录于专栏 法律世界(点击关注)

刑事审判监督需厘清的几个问题——《刑事审判监督办案指引与案例参阅》PDF。2023全新法律电子版PDF

有PDF

阶段一:必须先听老师讲课,理解基础知识点。

刑法分则里的罪名内容,考察非常细致、灵活,需要先听老师讲解完,在听课的基础上,对讲义做好勾画,做好补充解释,做好其它相关笔记。可以一个章节听完,理解后再继续下一个章节。

阶段二:每天听完课程之后,把对应的讲义复习一遍,把对应的章节真题/配套练习题目做完。因为刑法分则罪名比较多,上课时,你对个别老师重点强调的罪名能够理解、记忆,但是如果不在当天或者第二天把这一部分讲义复习一遍,很快就会把所有知识点都还给老师。不管时做配套练习也好,做章节真题也罢,目的只有一个:强化理解和记忆。

阶段三:总结错题,回归讲义,查漏补缺。通过做题能发现自己没理解、没掌握的知识点,然后再回到讲义或课程,进一步加深理解。通过做题也会更加利于对知识点的重点把握。为了方便后期背诵,可以对知识点整理思维导图,起到强化知识点的作用。

阶段四:熟悉知识点,系统背记知识点。刑法分则光是熟悉知识点可能远不够,为了逃过出题老师的命题“陷阱”,还需要记牢相关知识点,那就需要背记下重要知识点。在背记时,大家需要采用正确的方法,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一个章节的内容,先把总的框架背一下,然后再来背每一个小节的知识点。

第二步:拿到一个小节的知识点,先通读一遍,理解大概意思,把关键字画出来。

第三步:用自己的话复述一遍,尝试给自己讲一遍,顺便把这一段录成音频。

第四步:把关键字编成口诀,想方设法地背下来,然后再用自己的话往里面填充内容,直到你看到这些关键字就能把整段顺下来。

第五步:晚上复盘,重新顺一遍知识点,平时碎片时间多听音频磨耳朵。

再难的“骨头”,只要用心,都能啃得下来!方法都教给你们了,大家一定要用起来呀!

发布于 2023-04-24 15:39
凤科大帝:刑法分则如何学习?
47 播放
发布于 2023-03-22 16:46· 3 次播放

​【重点】法硕法考,刑 法 总 则 知 识 归 纳(一)


1、【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刑事责任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

(2)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条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8种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4)完全有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

2、【原因自由行为】
以行为时认定客观行为,以清醒时认定主观责任(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3、【故意的认识要素】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可能;必然、大概率、小概率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大概率

4、【故意,过失的认定】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看社会公众有无预见的可能性;

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看有无防果措施;

③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分:看根据一般人推定该行为导致结果的概率大还是小。

5、【事实认识错误】

①同类对象错误:具体错误,对象错误

②异类对象错误:抽象错误(客观事实不在罪名故意内),对象错误。

③同类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分观点讨论

④异类打击错误:抽象错误(客观事实不在罪名故意内),打击错误。

6、【正当防卫】

防卫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①假想防卫:不具备防卫客观条件(不法)+具备防卫意图条件(无故意);

②偶然防卫:具备防卫客观条件+不具备防卫意图条件(有犯罪故意)。

7、【紧急避险】

①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②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③对象条件:合法权益;

④迫不得已条件:出于不得已而损害;

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8、【违法性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区分:是认错的事实还是弄错了事实的法律性质。

9、【欠缺期待可能性】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故此法不强人所难。期待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当场情景下存在实施合法行为、而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10、【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发布于 2022-03-06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