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共同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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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押: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抵押权
分类:
(一)按份共同抵押:同一债权设立了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共同担保,每一抵押人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了各自抵押物对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份额
效力: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两个以上抵押人对债权承担按份抵押担保责任,债权人(抵押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别行使抵押权
2.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按份共同抵押担保责任后,只能分别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请求提供抵押担保的其他第三人分摊
(二)连带共同抵押:同一债权设立了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共同担保,均未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抵押物对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的
效力: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两个以上抵押人对债权承担连带抵押担保责任,债权人(抵押权人)行使各个抵押物无顺序与份额上的限制,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2.债务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债权人(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担保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因此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抵押担保责任(第三人承诺仍然提供抵押担保的除外)
3.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共同抵押担保责任后,行使追偿权无顺序限制,既可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也可以直接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共同抵押人追偿(请求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