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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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并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和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 光明区政府在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以下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因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8、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

(1) 被法院判刑的,不管是判主刑,还是附加刑,或者是缓期执行,都算是被判刑。

(2) 被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

9、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参考资料来源: 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情形

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解读:要按扣税扣五险一金前的应得工资计算,如果仲裁请求有主张加班费的话,那要把加班费也要加进去平均折算,加班费也属于工资,也应该计算进经济补偿金的范畴,上海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就业网-经济补偿金计算应以应得工资为标准

四:关于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注意事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约定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协议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区域性。

总体来说,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都不支持,广东、深圳、重庆、江西、安徽、云南、北京、烟台都支持,其他地方未明确。未明确是指没有成文规定,具体是否支持看个案,普遍倾向支持。

2、“社会保险缴纳险种不全、缴费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能否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也存在区域性,但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但是在劳动者以前述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补正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予支持,这一观点为全国各级法院所采用。

(1)山东

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或者虽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存在缴纳险种不全、缴费年限不足等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费基数低情形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征收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2)北京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3)天津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劳动者未举证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劳动者已举证证明且用人单位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参考资料来源: 烟台市人社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参考资料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五、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缴税

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解读: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税。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解答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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