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下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诸暨某制动器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是绍兴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开展以来绍兴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8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在日常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在从事汽车制动阀门加工生产中,未经环评,擅自进行抛光清洗,并将清洗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液,未经环保设备处理直接外排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经第三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核算意见书》证明:涉案企业排放含有重金属废液造成环境污染,核算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5829.25元。
涉案企业非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建立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法制屏障。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诸暨市某制动器厂依法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25829.25元,以及因本案产生的公告费用1000元,并判令被告在绍兴市市级媒体赔礼道歉。
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该企业当庭缴纳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宣判后,该企业当庭缴纳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