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泉州中院和鲤城、丰泽、晋江、石狮、南安、惠安、永春、德化等地法院,分别对审理的共计18件83人涉黑恶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这批案件包括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8起恶势力集团案件、6起恶势力团伙案件及全市首件“保护伞”案件。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徇私枉法等罪名。两级法院通过集中宣判在全市形成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强大震慑效应,再掀扫黑除恶新风暴。
其中,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4起涉黑恶案件共计18人进行集中宣判,其中涉黑1件6人,涉恶2件11人,“保护伞”1件1人。
典型案例
全市首起“保护伞”案件一审
派出所副队长被判刑
昨日,南安法院审理了全市首起“保护伞”案件,原南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副队长王某进领刑。法院认为,王某进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最终,王某进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2015年10月18日,侯某斌等人在南安市洪濑镇“自由古吧”酒吧门口无故挑衅殴打王某强致其受伤。时任南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副队长的被告人王某进因与侯某胜(侯某斌之父)的交情,在明知该案已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侯某斌等人为该案嫌疑人的情况下,未依法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致使侯某斌等人长时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3日,以侯某胜、侯某斌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南安市洪濑镇辖区连续作案5起。被告人王某进因其与侯某胜的交情,在明知该案已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侯某胜、侯某斌等人为该案嫌疑人的情况下,不积极调查取证,未传唤嫌疑人,未及时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在该案立案后,被告人王某进仍未侦查取证,未依法对侯某胜、侯某斌等人采取强制措施,致使侯某胜、侯某斌等人未能及时受到刑事追究。
今年9月11日,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被告人王某进位于南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宿舍内,搜查到64枚子弹及1枚子弹头,后依法予以扣押。
记者了解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明确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下一步的主攻方向和衡量斗争成效的重要标准——深挖彻查“保护伞”。泉州中院表示,扫黑除恶工作应与反腐斗争、基层“拍蝇”紧密结合,坚决做到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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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侯某胜等人寻衅滋事罪一案(恶势力犯罪集团)
1、被告人侯某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被告人苏某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3、被告人黄某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4、被告人戴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5、被告人戴某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6、被告人戴某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7、被告人李某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8、被告人黄某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9、被告人黄某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二、被告人侯某斌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潘某峰寻衅滋事罪一案(恶势力犯罪集团)
1、被告人侯某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被告人潘某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王某进徇私枉法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案(涉恶保护伞)
被告人王某进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四、被告人黄某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1、被告人黄某彬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2、被告人黄某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3、被告人李某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四千元。
4、被告人洪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元。
5、被告人韦某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
6、被告人韦某务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悉,今年初以来,南安法院受理涉黑涉恶案件6件37人,审结5件25人,全部判处实刑,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黑涉恶线索36条,向纪委监委移送涉黑涉恶线索3条。
【无线泉州】编辑:肖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