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权利之四——提出意见权及在审判阶段辩护权如何保障的问题
前面三期,我们为大家详细讲解了辩护人的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今天,我们来讲一讲关于辩护人提出意见权以及在审判阶段辩护权又该如何保障的问题。
在刑事案件办理的各阶段,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要应该/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该项权利的核心价值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辩护人对司法机关办案过程的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1、 检察院审查批准、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 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
3、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 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5、 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6、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7、 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司法实践中,我们在对辩护人的具体权利进行了解后,往往更加关注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作用。那么,接下来我们再进一步为大家补充关于辩护人在庭审阶段辩护权保障的内容:
1、 申请变更开庭日期
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2、 申请带助理参加庭审
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3、 进入法院与检察官同等对待
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
4、 保障律师发言权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5、 重大情形,律师可与被告人交流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被告人供述发生重大变化、拒绝辩护等重大情形,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交流。
6、 申请休庭
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休庭的情形:
(1) 拒绝辩护
(2) 准备新证
7、 可以同时作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8、 是否采纳辩护意见说理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9、 申请、异议的驳回与救济
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回避,案件管辖,非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等问题当庭提出申请,或者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其他律师有相同异议的,应一并提出,法庭一并休庭审查。法庭决定驳回申请或者异议的,律师可当庭提出复议。经复议后,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
律师不服法庭决定保留意见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入法庭笔录,可以作为上诉理由,或者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10、 准许查阅庭审录音录像
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辩护人权利的规定及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的体现,其作用不仅仅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深远的意义是对执法、司法等部门以及法治体系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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