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和媒介审判,你真的能区别开来么!
定义辨析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媒介审判则是新闻媒体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审判预设”。在媒体介入司法过程中,其对司法的独立造成了一定的干扰,甚至还可能损害司法的公正。
两者区别
媒体监督和媒介审判有着不同的含义和性质,二者不能等同。
首先,媒介审判局限于新闻媒体对司法领域的监督范畴,而媒体监督则是无处不在的,对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除非有特殊的规定和要求,媒体都能够予以报道,从而实现媒体监督的功能和传播效果。
其次,媒介审判是一种越权行为,因为媒介本无审判权利,其先于司法对案件作出的判断会产生一系列不良的后果,其行为本身构成了对法院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公民权的双重侵犯。而媒体监督是媒体自身所具有的一项职能,即媒体借助自身的合法权利对各种权力组织的监督,是媒体的积极作用之一。
但是,媒介监督和媒介审判又有一定的联系,尤其是同在司法领域时,当我们将媒体监督放在司法领域看待时,媒介审判很容易被看作是司法领域的媒体监督,而实质上,媒介审判只是媒体监督在司法领域不适当应用的结果。媒体监督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媒介审判,因此,媒体对司法领域的监督报道一定要严格把关,防止生成媒介审判。
关于媒体监督与媒介审判的模糊边线
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但是目前国内关于“媒介审判”的观点还是存在很大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媒介审判”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在他们看来“媒介审判”是违法行为,干扰司法的正常运行。 (主流)
第二种观点是:“媒介审判”未必有碍司法公正。认为传媒舆论站在公众立场,其言论诉诸道德,依据公众认定的案件做出判断,而法院审理站在法律的角度,其判断诉诸法律,是依据法律认定的事实做出判决。两者均是追求内在公正的,但运行法则完全不相同,由此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1、大众传播媒介的“议程设置”功能
美国政治学家B.C.科恩在考察报刊的国际报道的影响曾经指出:“在许多场合,报刊在告诉人们应该‘怎样想’时并不成功,但是在告诉读者‘想什么’方面,却是惊人的成功。”大众传媒利用自身的优势,通过信息的大量生产复制和大面积的传播,在短时间内将重点案件的同类信息传遍整个社会,很快就成为了社会的焦点。
2、媒介的集中宣传引发“沉默的螺旋”,形成舆论冲击
“沉默的螺旋”理论即指已有的多数人的舆论对少数人意见无形的压力,形成一方公开疾呼另一方越发沉默的螺旋式过程,于是更为强大的舆论生成。
3、媒介的越位
新闻媒介是社会舆论的代表,但是它并没有进行审判的权力,然而媒体在进行法制报道时总是“指手画脚”,甚至凌驾于司法之上进行提前审判。
4、媒体经济利益的驱动以及恶性竞争
媒体或网络往往追求的是“眼球效应”。为吸引眼球,媒体在给我们提供了巨量和便捷信息的同时,难免会有倾向性地提供信息,利用公众的非理性情绪进行渲染乃至炒作。
5、司法的不透明
司法的不透明是造成舆论一边倒的重要原因。办案人员及监察机关对案件细节的回避,以及不肯做出明确回应的做法,引起了公众的普遍质疑。司法部门唯有让信息直通民众,以司法公开和透明的态度面对公众,才能让公众信服。
媒介审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1、媒介审判是对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干扰
媒体超越自身的职能和角色对其进行是非评判,掀起“群情激愤”的舆论氛围,这无疑会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从而挑战法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法律的独立和公众不容侵犯,媒体的报道应该弘扬法治精神,加快民主与法治建设,而不是一味的推波助澜,与法律背道而驰。
2、媒介审判造成媒体公信力的下降
媒体在报道这类事件中更应坚持“客观性”、“真实性”原则,不偏不倚,忠实记录。若滥用自己的权力,就会损害媒体在受众心中的地位,造成媒体公信力的下降。
3、媒介审判侵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不可否认,网络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又不可避免地会对司法独立构成侵犯。媒介审判甚至将司法审判的权利和自身的舆论监督权利的边界模糊化,将二者混为一谈,以“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由于媒介审判通常都是站在一个盲目的、非理性的角度上对案件进行大肆渲染,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这就极易发生错判、误判当事人的情况。
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
1、完善媒体报道的相关法律
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完善媒体监督方面的相关法律,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既欢迎媒体监督,又要坚持司法公正性;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要加大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审判,取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2、媒体应明确自身职责与规范
媒体在案件报道时应该遵循新闻职业规范,谨慎评论,尊重独立的司法权,推动司法公正的发展。既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又要加强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中立者。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保持沟通。
3、新闻工作者应坚守报道的客观原则,不添加个人主观色彩
要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自己只是事实的记录者和转述者,所要做的只是把信息公开,用事实说话,而不能当事实的评论者和审判者。对于新闻工作者而言,其职业伦理道德应当是,在传播中体现公正、正义、关怀与善良。
4、公众应提高舆论素养和法律意识
在媒体制造的“舆论场”中,公众要有理性的判断力,面对案件的嫌疑人,即使他的罪行再严重,公众也不能以民间的道德评判标准来给犯罪嫌疑人定刑。我国是法制国家,应该依据法律办事。民众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案件面前,要保持清醒理性的头脑,不要被媒体舆论牵着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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