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索赔无门?高空抛物行为的定性
“高空抛物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行为不仅是严重损害城市形象的不道德的行为,同时更会造成过往行人人身财产的损失。
11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一位八十岁的老人在城区站前西路一公交站台附近,突遭飞来横祸,被附近楼上扔下来的一个八宝粥易拉罐砸中头部,血流不止,被送往医院缝了六针。老人由于无法找到确定的高空抛物者,一时索赔无门,截止日前,南昌市公安局绳金塔派出所正在进一步调查此事件。
一、 高空抛物可能成立犯罪
2015年7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石某等人在上海市闵行区装卸货物时,由被告人石某在店铺的二楼将布卷从窗口扔下,被告人何某等人在楼下负责提醒过往行人并装运布卷。期间上述被告人因为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未尽提醒和注意义务,致使途径此地的被害人项某被布卷砸中头部,致使四肢瘫痪,造成一级重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判决,认定石某等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闵刑初字第2992号刑事判决)
二、 高空抛物致损如何请求赔偿
高空抛物致害人一方面可能成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无辜受害人也造成了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而由于大多高空抛物致害案件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不少人觉得索赔无门。
此时受害人应当找谁弥补自身的损失?
结合法律规定,在2009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针对这种情形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结合本案事实,老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该楼靠站台侧的二楼以上的住户对其损失进行补偿。至于被告名单可以找该小区物业索要。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本条之规定是为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而非据此推定所有住户均为加害人,故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是补偿而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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