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笔记(五十二)--共犯脱离
一 单人犯罪的犯罪形态
由于单人犯罪要成立未遂或中止,必须是既遂结果未出现。
共同犯罪中,则会存在着一部分共犯在犯罪中途脱离,但另一部分犯罪分子却继续实施最终导致既遂结果出现。也即共同犯罪中,是存在既遂结果出现,而部分共犯仍可能成立未遂犯或中止犯或预备犯的情况。
道理很简单:单人犯罪就只有一个正犯(构成要件实现的犯罪分子),对既遂结果是否发生完全取决于正犯行为,单人正犯行为在犯罪过程中中断,必然导致既遂结果不出现。
共同犯罪中由于存在正犯 非正犯之分 正犯也可能有多人,即便犯罪过程中有一部分中断自己的犯罪行为(成立未遂或中止或预备犯),仍可以由未中断行为的正犯分子造成既遂结果。
简言之:单人犯罪要成立未遂或中止,必须既遂结果未发生。共同犯罪出现未遂或中止也可能是既遂结果发生的前提条件下。
如果既遂结果本身未发生,无论对于单人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成立未遂或中止显得理所当然。
二 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与共同犯罪
前面就已经分析了,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包括正犯的直接因果关系,非正犯行为与结果的心理上或物理上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
结果归属就取决于是否存在上述因果关系。而判断未遂或中止,犯罪结果的归属则是核心问题。换言之:要判断未遂或中止,就必须判断结果是否归于行为人,结果的归属又必须判断因果关系,因此 共犯中的未遂或中止核心问题: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是否断绝。
简言之:共同犯罪中要判定是否成立未遂犯或中止犯,就必须针对每一个犯罪分子分析其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也就意味着:每个人犯罪形态都是单独判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 具体判断
总的来说:在判断共犯脱离问题。需要考虑两个结果。
一是 脱离之时 已经实施的先前行为造成何种结果
着手之前(预备阶段)的危险结果,还是着手之后(犯罪过程中)的危险结果(未遂或中止犯)。这意味着如若脱离成功,是成立预备犯(着手之前),还是成立中止或未遂犯(着手之后)
二是 脱离之后,其他共犯人造成的结果(通常是既遂结果),欲脱离的犯罪分子与最终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具体判断脱离是否成功。
例如:正犯尚未实行终了,共犯人报警组织正犯的行为结果,或者自己实施阻止正犯行为结果。
由于正犯已经着手实施,共犯人的脱离时点是在着手之后,脱离人的先前行为只可能成立未遂或中止犯(非预备犯 假如脱离成功的话),由于其主动阻止最终的既遂结果出现,自然成立中止犯。正犯成立未遂犯(非自己意志放弃结果实现)
例如:已经为正犯着手实行盗窃进行望风。中途默默离开。最后 正犯盗窃既遂。
(1)由于望风者在离开之时已经是正犯着手实行,其先前行为只可能成为未遂或中止(若脱离成功);
其望风行为可以说:既有物理上帮助作用,也有让正犯安心盗窃的心理帮助作用。其默默离开,只是消除了物理上帮助作用,正犯在不知道其离开情况,误以为其仍在放风,仍可安心盗窃,故心理上的因果关系没有消除。因此 最终盗窃既遂的结果与望风者仍有心理因果关系,望风者仍要负盗窃既遂结果。
(2)如果甲决意盗窃,而邀请乙为自己望风。在甲着手盗窃后,乙打电话给甲,说自己不再愿意望风而离去,甲继续盗窃既遂。
由于乙脱离时点是在甲已经着手之后,其先前行为只可能成立未遂或中止犯(若脱离成功)。由于其打电话告知甲不再望风,消除了心理上帮助作用。其离开消除了对甲的物理帮助作用。因此 最终既遂结果与乙不再有因果关系。乙基于自己意志放弃犯罪,成立中止犯。
(3)如果甲教唆乙一起去盗窃,并承诺为乙盗窃望风,在乙着手之后打电话告知乙,自己不再放风而离去,最后乙盗窃既遂。
由于甲教唆乙引起了乙的犯意,有心理上帮助作用,其只是在盗窃过程中打电话告知乙并离开,其只是消除了其离开之后心理上 物理上帮助作用。其先前教唆行为引起犯意的心理帮助作用并没有消除,其应劝说放弃盗窃消除心理帮助作用,才能断绝最终既遂结果的因果关系。因此 其仍要承担既遂结果。
小结:共犯脱离本质就是解决因果关系是否断绝。
判断共犯脱离问题:无非就是要么只为先前行为的结果负责,要么需要对最终结果负责。是否对结果负责都取决于其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结果归属就靠因果关系-这是理所当然)
微信公众号:松松论法 立足于立法意图高度 以探究法律制度本质为宗旨,运用通俗化语言,力求让人懂,让法学通俗化 简单化。陪伴法学学生 法考生 法律自考生一起畅游法学领域。---大道之简
敬请关注
打开微信-->点击最顶端的加号--->添加朋友--->公众号--->输入 松松论法(点击搜索)-->选择公众号 松松论法----->关注 更多精彩等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