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笔记(五十四)---包括的一罪
一 多罪与一罪概述
犯罪成立与否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刑法上讨论罪数问题,往往涉及到多罪为一罪的问题。首要一点:既然是多罪,那必定是该行为符合了几个犯罪构成,这是前提条件。而最后却只按一罪处罚,往往基于刑罚适度考量,需要将符合多个犯罪构成的行为最终只选定其中一个作为定罪,从而归为一罪。
上一节的持续犯在确定终了时,认为其既遂后并没有终了,不停在符合构成要件,意味在不停符合犯罪,有了多次符合构成要件的味道。但最后认定为一罪的理由:持续犯构成要件本身就包含行为的持续性,由行为持续性最终将前面多次符合构成要件只评价了一次,成为了理所当然的一罪。这种说法感觉有点前后矛盾。
法条竞合本质:立法时,本来就是打算一旦符合特殊法条,就直接适用特殊法条而排除普通法条适用。一个符合特殊法条的行为同时也符合了基本法条,因此 其实就只是符合了特殊法条一个构成要件(普通法条构成要件符合性被立法意图所排除),只符合一个构成要件只成立一罪,就是理所当然的。
好比这节上表的多次犯,如果将多次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多次实施基本构成要件,这里就意味着多次符合了基本构成要件,也就有了多罪的意味。但由于多次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无需对基本构成要件实行数罪并罚,直接认为为一罪,直接以加重法定刑论处即可。
但如果将多次规定为基本构成要件,那多次实施行为就只是符合了一个基本构成要件,且只符合了一次。这就是所谓单纯的一罪。
简言之:多罪就是符合多个构成要件,既包括符合多个不同构成要件,也包括数次符合同一构成要件。如果一个行为只能评价为单次符合了某个构成要件,也就是单纯的一罪。
无论如何,犯罪以符合构成要件为准,既然要将从某个角度来说符合多罪,最终定为一罪,都是要依照某些理由最终让行为只符合一个构成要件,否认掉其他构成要件符合正当性。
上一节 持续犯 法条竞合就是拨开层层迷雾,最终论述这两种情况本质就是只符合一个构成要件,为单纯的一罪。
二 包括的一罪概述
本节将多罪归为一罪的理由:其实就是关注行为间 被害法益间具有紧密联系,从而能够将多个行为视为一体,看作一个行为。将多个法益能够视为一体,看作一个被害法益。从而消除行为复数性,法益复数性,最终一个行为 一个法益自然只符合了某一个构成要件,从而认定为一罪。
所以 对于本节来说:当具体去分析考察某一具体类型的时候,注重去分析行为 法益的紧密关联性。
如 数个行为本身就有持续性,数个行为本身就具有先后顺序,本身就符合有前者就应有后果等紧密关系。
法益间也是同理,通常为主法益受侵害必然或高度盖然性导致次法益受侵害。次法益显得微不足道的时候,往往直接忽视次法益。特别要注意:这里说的忽视,应该是在犯罪成立层面,只涉及成立多罪还是一罪,彼此还是此罪的时候。并不代表次法益侵害不会被作为量刑情节而加以考虑。
好比 你如果中了头彩几百万,你还在意那点零碎去领奖的车费钱么?同一个道理
三 分类瑕疵
其实 关于罪数问题,将多罪认定为一罪,对于此种情况进行分类,并不存在完全的分离,分类完全是有可能重合的。有时 看到多罪为一罪可能用想象竞合 或吸收一罪 也可能完全说的通,无需惊讶。法学概念外延出现边缘模糊化那是灰常平常的事。
四 本节小结
上面已经说了:理解本节的各种包括一罪。重点在于关注行为间 法益间紧密联系。
如 行为间持续性 反复性等视为一体: 如持续犯 集合犯
行为间必然或高盖然性的先后顺序:如 事后不可罚,事前不可罚。
例如:甲盗窃枪支,并将枪支存于家中。
甲盗窃枪支前面成立盗窃枪支罪,后面的行为单独看是可以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的。
但由于盗窃先前行为,必然导致其需将其存放于合适地方,放于家中是相当自然的。所以 后行为可以说是先前行为必然导致结果,只惩罚先前行为就足以。
犯罪本质是不法与责任;通过犯罪本质解释后面的存放枪支在自己家中不犯罪的理由为:缺乏他行为期待可能性。
法益之间轻重包含关系:主法益吸收次法益。
如 以杀人故意杀害被害人,被害人的贵重衣服被刺坏。
如 以强奸故意强奸妇女,却把衣服撕坏。
虽然 看似上面都成立两罪。
以主法益生命权 性自由权评价就足以,成立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即可。主法益吸收次法益(衣物财产)
或者 你也从这里看到了想象竞合。。咳咳。
至于后面的狭义包括一罪。也牢牢把握住行为间 法益间的紧密关系。其实 有些东西都是重复的。
上节的单纯一罪:本意本来就只应该符合一个构成要件,理所当然的一罪。
这节包括的一罪:从行为间 法益间的紧密关系入手,从而将行为视为一体,选某个行为作为代表,代表了整体行为。法益也是同理,最终消除了行为 法益的复数性,最终就只符合一个构成要件,就只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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