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虚假宣传?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等线 一、什么是虚假宣传?
相信很多人对虚假宣传还不是很了解,其实虚假宣传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种,它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做不实宣传的行为。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什么是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的定义: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利用广告
广告的含义有多种,我国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其他方法
其它方法是指广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竞争法中未作明确规定。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虚假宣传行为者的最主要的责任形式,具体包括:停止发布虚假宣传行为、更正广告制度和罚款制度。我国《广告法》第37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
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其广告业务。这表明即使该广告并没有产生欺骗消费者的实际效果,也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而加以禁止。因为虚假宣传影响和误导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并妨碍了公平竞争。
当确认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宣传行为时,行政部门会采用责令广告主作出“更正广告”的行政处罚,以消除虚假宣传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错误影响。我国《广告法》第37条也规定了这一制度,该规定指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但我国法律对更正广告的具体做法没有更详细的规定。
执法机关可以详细规定更正广告的具体要求,如广告的有效期限、广告周期、广告费用、刊登广告的报纸或电台等。更正广告对虚假宣传行为者的约束作用是较强的。工商部门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广告主,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我国《广告法》规定,对广告主可处以广告费用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还应没收其广告收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宣传行为人在发布虚假宣传行为后,对消费者已经造成了损害,根据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我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宣传行为、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根据上述要件认定虚假宣传行为之后,并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如上所述,如果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广告法》中,国家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责任者规定了刑事责任。《广告法》第37条、第39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修改的《刑法》第222条也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表明,虚假广告的严重性已经引起人们的重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此,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的公平理念必然驱动市场活动中权益的衡平和制度的正义。要切实实现广告宣传活动的规范性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广告宣传活动中的各个环节,无论是经营者的自律、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协调还是消费者的维权活动,都切实需要严格以法律规范作为其活动的基础和先导。惟有坚守这一基础,遵循这一先导,即使为美丽广告所淹没,消费者也能充满信心地面对这个琳琅满目的商品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