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中,被法院执行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税前扣除吗?需要发票吗?
黄老板今天神情非常沮丧,因未处理好员工离职问题,被离职员工提起诉讼,在这场劳动合同纠纷中,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劳动补偿金一万余元。
会计小李见状安慰道:老板,其实这一万多的补偿金可以抵扣25%的企业所得税的。公司实际损失并没有那么多的。
什么?法院判的补偿金也可以抵税?黄老板有点不敢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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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19.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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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规定,公司与员工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其补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虽然因败诉被法院执行的经济赔偿金,并非企业主动提供给员工的,但也是由于解除劳务关系而给予的,会计处理可以参照“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的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因败诉支付的补偿或赔偿,不属于行政处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需要注意的是,支付的补偿金是不能并入工资总额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
被法院执行的补偿金,税前扣除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合法有效凭证的原始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法院执行补偿金不属于应税行为,是不开具发票的,仅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因此,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执行结算票据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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