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法律大咖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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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法学会审判与法治发展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的北京法治论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讨会在京举行。在此次研讨会上,各路法律“大咖”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畅所欲言。请跟网事君一同领略他们的风采吧!第一单元: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
主持人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 刘桂明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 戴 长 林“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既明确了相应的司法理念和原则,又对政法各部门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革要求:一是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二是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健全完善事实的审查把关机制;三是在刑事诉讼全过程着力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四是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以问题为导向推进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中央政法委法治建设室(中央司改办)副主任 孙 晓 芳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高了取证要求,确保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同时,推进了庭审实质化,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方面的决定性作用。由于《意见》规定得比较原则,下一步需要出台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措施,在贯彻落实过程中更需要把握好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更好地适应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格局的构建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陈 卫 东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当下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这样一个诉讼格局,是我们迫切要解决的问题。但是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格局,我们还要站在更高的高度去探索。第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不是要改变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模式。第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建立的诉讼格局一定是以审判为顶点、以控辩为两翼这样一个平衡的三角关系。第三,必须凸显审判职能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第四,诉讼格局的形成在审判方式上会带来案件的繁简分流。
以审判为中心与人权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杨 宇 冠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中国将来的司法格局以及中国整个社会的格局,会有非常重大的影响。以审判为中心,在诉讼结构、诉讼格局、诉讼目的、诉讼价值、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都应当体现出审判处于一个中心的坐标位置或者是处于决定性位置。司法保护或者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关口。通过司法保障的途径以后,不应该再诉诸其他的途径。司法保护的形式是通过三大诉讼表现出来的。在三大诉讼当中,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又是最为重要的。
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途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张 建 伟关于庭审实质化,其实法院一家是能做到的,只要法院有自觉、自愿。我们考虑庭审实质化应当有一个大前提,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让合议庭就案件作出最终的裁决,直接参与庭审的,才有权作出裁判,所谓“心证形成于法庭”。应当优化诉讼的结构,增强辩护的力量,就要推行强制辩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都要有强制辩护,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把指定辩护限定在那么窄的范围内。另外,弥补证据规则的缺失,特别是加大对传闻证据法则的运用。
公诉工作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 相 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对检察机关的改革是全方位的,对公诉的影响是最大的,对我们来讲不仅仅面临着理念、模式的改革,我们还要提高自身工作的品质,达到一个更高的工作标准。我们落实改革,一是要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体系;二是要构建新型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三是在模式上强调繁简分流;四是在人才方面打造明星公诉人,适应庭审化、实质化的需要,打造大批司法工匠。
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的司法援助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韩 秀 桃如果把我国的司法公正看作是一个木桶,那么司法体系如何保护弱势群体获得最起码的公正则是一块短板,法律援助就是要补上这块短板。2006年到2015年十年间民事法律援助数量增加5倍多,但非常可惜刑事法律援助数量仅仅增加了2倍。其实值班律师就像我们医院的急诊科大夫,最大的好处就是及时,当一个人最初被羁押时心情是很复杂的,可能产生恐惧、对抗心理,如果能够在第一时间给予其帮助,会在认罪服法方面产生非常大的帮助。专家点评
点评专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陈光中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里面的决定性环节。庭审实质化,就是要把案件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质证在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在法庭,让法庭真正发挥实质性作用。我个人是赞成侦查起诉对证据的要求、证明标准,要向审判、庭审看齐。看齐最大的优点是把一些不足以定罪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就卡住了,人权的保障明显加强。如果到了审判阶段在法庭上宣告无罪,但毕竟人被羁押了一段时间。诉讼制度越向前推进,经济代价也就更高。庭审如果要实质化,最重要的是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法庭要独立,二是辩护人辩护率要到位,三是证人到庭率要满足庭审的需要。第二单元:庭审实质化改革
主持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孙力
辩护视角下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李 贵 方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中的关键问题,辩方在申请“排非”时需要考量有无具体的线索,成功的可能性大小、排除的范围以及能否达到排除的效果。“排非”程序不宜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展开,应在庭审中实质性解决。强化取证过程的录音录像尤为重要,同时要细化控方的具体证明标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视角下公安机关转变刑事侦查模式之思考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主任华 列 兵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模式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具体表现为:取证方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对实体正义的影响以及对办案民警的素质挑战。根据改革的要求,侦查机关及人员迫切需要转变理念,从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转变,从侦查本位向服务审判的功能转变,从侦查终结向审判终局的转变;从重实体、轻过程向重实体、程序并重转变;从简单粗放向精密取证转变;同时要建立新型的侦诉、侦辩关系;创新案件管理,推进警务改革。
证人、警察出庭作证的实证考察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韦 娜温州法院系统从2014年起开展证人、警察出庭作证试点工作以来,证人、警察出庭的比例显著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体做法是:一是加强领导,深化证人出庭作证改革,引导转变庭审理念。二是健全机制,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1.建立警察作证制度,将作证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项目。2.建立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限定专家证人范围,明确申请或指派专家证人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3.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明确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审查标准。三是先行先试,创新证人出庭作证方式;创新远程视频作证方式;创新隐蔽作证的侦查方式;创新强制出庭作证方式。四是夯实根据,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强化出庭经费保障;强化硬件设施建设;建立关键证人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庭审实质化改革中法院司法职能作用的发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杨 亮对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要求,近年来一中院进行了实践探索,取得良好的成效,具体做法是:一是强化个案裁判,坚持证据裁判。二是强化建议补充侦查,引导侦查起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三是通知警察作证,引导更新执法理念。四是构建类案会商机制。
庭审质证实质化问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杨 子 良当前刑事庭审功能虚化的主要表现:举证方式形式化,质证内容空洞化,认证过程模糊化。导致庭审功能虚化的原因在于:卷宗笔录主导庭审调查,庭前准备难以保障集中审理,法庭调查排查分散辩论,集中辩论无法替代分散辩论 ,当庭认证与裁判认证不充分。完善建议如下:一是以落实直接原则为中心,具体要完善:证人出庭之当事人协力义务;物证出示之物证移交制度;举证方式的当事人协商制度。二是贯彻言词原则为中心,完善询问规则,加强分散辩论,跟进庭审指挥。三是以加强心证公开为中心,坚持公开认证,同时适度进行当庭认证。
鉴定人出庭制度实务研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余 诤三中院通过重点课题实证调研发现,刑事一审中鉴定人出庭比例较低,原因在于:鉴定人身份重合,约束机制无法兑现;出庭保障措施不到位,出庭积极性不高;控辩审三方对鉴定意见的认识不足,降低了出庭可能性。推进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解决思路为:一是明确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二是明确确有合理理由无法出庭的情形。三是规范“一鉴”与“多鉴”的鉴定人出庭程序。四是落实鉴定人出庭权利保障,包括人身安全保障、经济补偿和知情权保障。五是加强对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培训。六是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专家点评
点评专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崔杨庭审实质化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中心。李贵方律师从辩护的视角谈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视角独特,发人深思。华列兵主任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提出公安机关面临的挑战和改进的方向,体现了法律共同体的责任感。韦娜副庭长介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温州经验,对北京法院推进该项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北京市中院的三位法官从各自单位实践的角度论述了庭审实质化改革中法院应发挥的作用。一中院起步早,基础好,体现了审判对公诉、侦查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二中院着重从避免质证虚化的角度来探讨如何提高认证水平和公开认证过程,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三中院对鉴定人出庭制度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很好的改善措施,成效明显。作为法官,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机制,落实好以庭审为中心的各项要求,使这项改革早日取得成效。
点评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市人大代表 高子程法院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发挥职能作用,关键是秉持衡平、不偏不倚的理念,平等对待控辩双方,重视与律师的沟通交流。庭审的实质化,重点要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有争议案件的焦点问题,要求在庭上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定罪量刑,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非法证据排除难体现为“四难”,即启动难、取证难、认证难、排除难,需要法官秉持不枉不纵的理念,客观正确地作出判断。鉴定人出庭问题,要克服目前社会鉴定以市场为导向,以营利为目的的弊端。确保鉴定的真实性和科学性,更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完善。发挥辩护律师在庭审实质化中的作用,不仅要扩大辩护范围,更要注重辩护的质量。第三单元: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主持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强
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背景下的简易程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熊 秋 红刑事程序简化应当以刑事普通程序的正当化为前提。这关系刑事司法程序改革的逻辑和脉络,目前试点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均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辅助条件。从世界两大法系刑事程序发展的脉络和追求价值来看,以案件性质、被告人认罪与否为标准来建构刑事程序,我国在完善建构简易程序中需要避免过度实用注意,刑事程序的简化应当确保最低限度的正当性,保障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建立多层次、多体系的刑事案件分流程序。
检察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研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副处长纪 丙 学繁简分流程序首先涉及如何区分案件的繁与简,向谁认罪,在什么阶段认罪。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审查起诉的分流功能。注意区分速审权与快速审,保障审判的庄严和权威。研究繁简案件差异化的证明标准,研究类型化案件的证据要求;充分运用专案化办案机制,增强职业化和专业化;充分利用科技信息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助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推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思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王 平认罪认罚程序要注重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避免没有悔罪意图的被告人恶意利用该程序,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应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一致,对于重罪案件、死刑案件不适用。注重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完善从宽的处理机制,尊重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建议对证据标准适当放宽,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相衔接。构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要注意明确启动主体、协商的方式、时间以及协商程序的监督。
庭前会议程序适用问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 佳 丽实践中,庭前会议程序存在的问题在于:控辩双方对庭前程序的启动没有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的程序和内容未细化;庭前会议的效力未明确。完善庭前会议程序要重点明确启动方式、具体内容及法律效力等问题。
认罪协商制度中可协商内容的构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助理陈 金 金认罪协商制度中的协商内容,限于量刑协商,不宜扩张至指控协商。量刑建议应是有幅度的量刑建议,而非确定的量刑建议,从宽的幅度建议为10%至20%。量刑情节不应纳入协商范围,负担协商可纳入协商范畴,前提是弥补被害人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秩序。量刑协商应注意与其他刑事司法制度的关系。
关于海淀区全流程刑事案件速裁试点的调研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范 君海淀法院推行全流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具体做法是:一是建立法律帮助绿色通道,确保认罪的真实有效;坚持“基本事实和必要证据”的证据标准,确保主要犯罪事实认定准确;通过实质化庭审确保被告人认罪答辩真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认罪认罚改革要进一步提升法律帮助、法律援助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减少认罪案件在各机关内部流转的环节,进一步探索“认罪答辩+必要客观证据”的证据结构与采信标准,进一步细化法律援助律师参与量刑协商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审级监督制度。专家点评
点评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颜茂昆改革要以问题为导向,刑事速裁程序旨在解决轻罪案件羁押率高、诉讼周期长、量刑较重等问题。速裁程序改革设计兼顾了控、辩、审、被害人等各方利益,满足了各方的基本需求,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速裁程序的中心不在庭审,而在于控辩协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存在不同的看法,是基于视角和问题意识的差异,理论研究与实务改革可以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点评专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林维把80%的精力从20%的案件中解放出来,不仅是为了简案快审,更应致力于繁案精审。量刑协商从实体的角度而言并不准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体现的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构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上,要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联动沟通,提升程序的精致化、系统化。快审案件中,要避免被告人的恶意上诉,但对上诉权的限制要尤其慎重。保障被告人权利需要提供律师帮助,但要避免律师对当事人的不当诱导,需要全流程地为当事人认罪认罚提供指引。会议总结
主持人
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 孙佑海专家总结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陈 卫 东对这次研讨会,我个人感到有三个特点:一是意义重大、非常及时。二是代表性很强、规格很高。三是研讨的内容充实、务实。研讨具体分为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改革、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三个单元,研讨发言的内容基本涵盖了这项改革所涉及到的全部问题,发言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性,对于推动改革深入发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我认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重点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突出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二是要进一步推进庭审实质化,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三是要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取证行为,注重依法、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从源头上为公正裁判夯实基础。四是强化检察机关审前把关和过滤功能,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不起诉和撤回起诉制度。五是强化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依法保护辩护律师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权利,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六是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完善繁简分流制度,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宝贵庭审时间用于解决最重要的问题。整理:吴小军 朱锡平 记录:于楠 王雪纯 李艳 刘仝 摄影:谢伟辉 董岳 编辑:赵岩 谢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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