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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
1、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申办条件:
(一)管辖条件
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22〕5号)文件规定,实行属地管辖。
1、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均位于通州区,注册资本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含壹仟万美元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的,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中央、市属单位共同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市属事业单位、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军队驻京军级以上(含军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4)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中央或者区属事业单位、在中央或者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军队驻本辖区师级以下(含师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4、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市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年龄条件
法定退休年龄内的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以内、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以内、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以内)
(三)其它条件
1、须提供明确、有效的申诉主体;
2、 须提供明确的申诉事项和标的;
3、申诉事项应为确已发生的劳动争议事项。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时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提交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委留存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仲裁委留存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应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者打印,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址、户口所地地址、户口性质、现工作单位、是否签订合同、职业、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用人单位的名称(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住所地,办公地或经营地(详细地址到门牌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事项;
(3)事实理由。
※单位信息查询
北京市企业、外地企业单位名称、注册地查询: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北京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培训学校、事业单位单位名称、注册地查询:可登录《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网址https://www.cods.org.cn/
2、工作地点证明。用人单位所在地为非海淀区,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海淀区的,需提供申请人的工作地点证明(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址、固定地址连续通勤的乘车记录或单位加盖公章的其他可以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海淀区的相关材料)。
3、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盖有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盖有单位公章)、本单位公民代理需身份证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并提供推荐信(写明被推荐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载明具有劳动关系及职务)且加盖公章、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律师代理需律师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所函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函,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单位公章(上述材料均为A4型纸,除律师提供的律师证复印件及所函外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申请人应该提供被诉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6、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清单
(1)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代理人:
①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
③所函原件;
④代理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近亲属担任代理人:
①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
③近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近亲属证明原件)
④近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人员担任所在单位的代理人:
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④推荐信原件(加盖公章);
⑤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当事人所在社区、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人:
①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
③推荐信原件(加盖公章);
④公民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公民代理人:
①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当事人与推荐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证明信原件(加盖公章);
④推荐信原件(加盖公章);
⑤公民代理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专用章);
⑥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⑦公民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它情况需要的材料
※ 认定工伤时需要确定劳动关系的,提供工伤认定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 当事人死亡的其代理人需提供材料:(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公安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医院开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已认定工亡人员除上述材料提供以外,还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书复印件一份;
※ 历次诉同一单位,需提供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已经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的案件,需要申请办理劳动仲裁案件受理手续时,需提供相关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案件处理情况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曾立案劳动仲裁案件且已撤诉,再次办理劳动仲裁案件申请受理手续时,需提供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 因三十分钟未到庭开具《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的,需提供《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复印件及原申请书一份。
五、受理岗位及受理时限
1、受理岗位:行政执法受理大厅(西四环北路65号一层受理大厅)。
2、受理时限:5日内。
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7:30 周六 8:30-12:30(请提前网上预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
1、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申办条件:
(一)管辖条件
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22〕5号)文件规定,实行属地管辖。
1、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均位于通州区,注册资本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含壹仟万美元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的,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中央、市属单位共同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市属事业单位、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军队驻京军级以上(含军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4)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中央或者区属事业单位、在中央或者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军队驻本辖区师级以下(含师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4、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市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年龄条件
法定退休年龄内的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以内、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以内、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以内)
(三)其它条件
1、须提供明确、有效的申诉主体;
2、 须提供明确的申诉事项和标的;
3、申诉事项应为确已发生的劳动争议事项。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时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提交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委留存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仲裁委留存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应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者打印,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址、户口所地地址、户口性质、现工作单位、是否签订合同、职业、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用人单位的名称(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住所地,办公地或经营地(详细地址到门牌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事项;
(3)事实理由。
※单位信息查询
北京市企业、外地企业单位名称、注册地查询: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北京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培训学校、事业单位单位名称、注册地查询:可登录《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网址https://www.cods.org.cn/
2、工作地点证明。用人单位所在地为非海淀区,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海淀区的,需提供申请人的工作地点证明(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址、固定地址连续通勤的乘车记录或单位加盖公章的其他可以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海淀区的相关材料)。
3、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盖有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盖有单位公章)、本单位公民代理需身份证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并提供推荐信(写明被推荐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载明具有劳动关系及职务)且加盖公章、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律师代理需律师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所函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函,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单位公章(上述材料均为A4型纸,除律师提供的律师证复印件及所函外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申请人应该提供被诉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6、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清单
(1)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代理人:
①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
③所函原件;
④代理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近亲属担任代理人:
①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
③近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近亲属证明原件)
④近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人员担任所在单位的代理人:
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④推荐信原件(加盖公章);
⑤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当事人所在社区、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人:
①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
③推荐信原件(加盖公章);
④公民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公民代理人:
①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当事人与推荐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证明信原件(加盖公章);
④推荐信原件(加盖公章);
⑤公民代理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专用章);
⑥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⑦公民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它情况需要的材料
※ 认定工伤时需要确定劳动关系的,提供工伤认定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 当事人死亡的其代理人需提供材料:(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公安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医院开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已认定工亡人员除上述材料提供以外,还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书复印件一份;
※ 历次诉同一单位,需提供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已经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的案件,需要申请办理劳动仲裁案件受理手续时,需提供相关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案件处理情况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曾立案劳动仲裁案件且已撤诉,再次办理劳动仲裁案件申请受理手续时,需提供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 因三十分钟未到庭开具《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的,需提供《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复印件及原申请书一份。
五、受理岗位及受理时限
1、受理岗位:行政执法受理大厅(西四环北路65号一层受理大厅)。
2、受理时限:5日内。
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7:30 周六 8:30-12:30(请提前网上预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
1、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申办条件:
(一)管辖条件
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22〕5号)文件规定,实行属地管辖。
1、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均位于通州区,注册资本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含壹仟万美元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的,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中央、市属单位共同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市属事业单位、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军队驻京军级以上(含军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4)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中央或者区属事业单位、在中央或者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军队驻本辖区师级以下(含师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4、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市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年龄条件
法定退休年龄内的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以内、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以内、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以内)
(三)其它条件
1、须提供明确、有效的申诉主体;
2、 须提供明确的申诉事项和标的;
3、申诉事项应为确已发生的劳动争议事项。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时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提交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委留存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仲裁委留存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应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者打印,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址、户口所地地址、户口性质、现工作单位、是否签订合同、职业、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用人单位的名称(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住所地,办公地或经营地(详细地址到门牌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事项;
(3)事实理由。
※单位信息查询
北京市企业、外地企业单位名称、注册地查询: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北京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培训学校、事业单位单位名称、注册地查询:可登录《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网址https://www.cods.org.cn/
2、工作地点证明。用人单位所在地为非海淀区,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海淀区的,需提供申请人的工作地点证明(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址、固定地址连续通勤的乘车记录或单位加盖公章的其他可以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海淀区的相关材料)。
3、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盖有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盖有单位公章)、本单位公民代理需身份证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并提供推荐信(写明被推荐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载明具有劳动关系及职务)且加盖公章、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律师代理需律师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所函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函,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单位公章(上述材料均为A4型纸,除律师提供的律师证复印件及所函外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申请人应该提供被诉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6、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清单
(1)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代理人:
①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
③所函原件;
④代理人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近亲属担任代理人:
①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
③近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近亲属证明原件)
④近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人员担任所在单位的代理人:
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④推荐信原件(加盖公章);
⑤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当事人所在社区、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人:
①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
③推荐信原件(加盖公章);
④公民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公民代理人:
①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当事人与推荐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证明信原件(加盖公章);
④推荐信原件(加盖公章);
⑤公民代理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专用章);
⑥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⑦公民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它情况需要的材料
※ 认定工伤时需要确定劳动关系的,提供工伤认定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 当事人死亡的其代理人需提供材料:(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公安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医院开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已认定工亡人员除上述材料提供以外,还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书复印件一份;
※ 历次诉同一单位,需提供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已经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的案件,需要申请办理劳动仲裁案件受理手续时,需提供相关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案件处理情况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曾立案劳动仲裁案件且已撤诉,再次办理劳动仲裁案件申请受理手续时,需提供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 因三十分钟未到庭开具《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的,需提供《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复印件及原申请书一份。
五、受理岗位及受理时限
1、受理岗位:行政执法受理大厅(西四环北路65号一层受理大厅)。
2、受理时限:5日内。
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7:30 周六 8:30-12:30(请提前网上预约)
《接待登记表》.jpg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授权委托书》.jpg
仲裁申请书样表二(1).jpg
仲裁申请书样表二(2).jpg
授权委托书(行政执法管理科).doc
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清单(行政执法管理科).doc
行政执法受理中心接待登记单(行政执法管理科).doc
仲 裁 代 理 人 推 荐 信(有单位盖章人签字).doc
申请书2张.doc